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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颁布日期:2008-01-15】【发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生效日期:2008-01-15】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附件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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