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高等院校在区内兴办科技企业的有关规定
高校是高新区的科技成果基础,高新区是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基地。高校要用好高新区的特区机制、优惠政策和宽松环境,高新区要重视高校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中的重要作用。为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建设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支持高等院校在高新区开设窗口兴办科技企业和国家政策许可的多种形式的经营实体。要以由高校独办,也可联办,并鼓励推行股份制。
2、高校进行高新区,可以采取“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的形式。即科研、销售在高新区内,生产在区外;也可采取“中间在内、两头在外”的形式,即生产在高新区内,科研、销售在高新区外等多种形式。
3、凡在21.5平方公里的规划区内的大学,即四川大学、科技大学、华西医大、气象学院、四川教育学院在校园内办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高新区的优惠政策。
4、高校在高新区起步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享受校办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重优惠。
5、高校在高新区兴办“三资”企业,可自行选择执行校办企业、“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三套优惠政策中最优惠的政策。
6、高新进区兴办产业,征地费用可以分期偿付,承担利息;也可由高新区土地入股合办企业。对于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地价可下浮动20%?70%。
7、支持在21.5平方公里以外的高校设立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高新区的有关政策。大学科技园可以参照高新区实行新的运行机制、新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高新区筹措资金、引进人才、招商引资、促进转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8、支持高校联合集资,在高新区兴建高校联合大厦,并实行各种收费的优惠。
9、市场前景好、效益好的项目,高新区给予适当的贴息。
10、高校租用标准厂房,用于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租金可下浮10%?30%。
1、支持高等院校在高新区开设窗口兴办科技企业和国家政策许可的多种形式的经营实体。要以由高校独办,也可联办,并鼓励推行股份制。
2、高校进行高新区,可以采取“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的形式。即科研、销售在高新区内,生产在区外;也可采取“中间在内、两头在外”的形式,即生产在高新区内,科研、销售在高新区外等多种形式。
3、凡在21.5平方公里的规划区内的大学,即四川大学、科技大学、华西医大、气象学院、四川教育学院在校园内办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高新区的优惠政策。
4、高校在高新区起步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享受校办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重优惠。
5、高校在高新区兴办“三资”企业,可自行选择执行校办企业、“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三套优惠政策中最优惠的政策。
6、高新进区兴办产业,征地费用可以分期偿付,承担利息;也可由高新区土地入股合办企业。对于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地价可下浮动20%?70%。
7、支持在21.5平方公里以外的高校设立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高新区的有关政策。大学科技园可以参照高新区实行新的运行机制、新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高新区筹措资金、引进人才、招商引资、促进转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8、支持高校联合集资,在高新区兴建高校联合大厦,并实行各种收费的优惠。
9、市场前景好、效益好的项目,高新区给予适当的贴息。
10、高校租用标准厂房,用于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租金可下浮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