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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海外学人创业园优惠政策

    1、进驻企业享受“免二退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从被认定为孵化企业之日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由高新区财政局按企业上缴所得税额开发区留用部分的50%给予返还,第八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驻企业在2000年底前所缴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留用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局全部返还企业;2001年至2003年,每年返还开发区留用部分的30%。

    3、进驻企业享受三年内房租减免的优惠待遇,即:在合理的营业用房内,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按市价的50%收取房租,第三年按市价的70%收取房租。

    4、申请人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技术项目,缺少启动资金,且项目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经审核,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投入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

    5、进驻企业优先获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项目扶持资金的支持。

    6、进驻企业的技术项目优先列入各类产业计划和产业扶持计划,优先获得经费资助。

    7、进驻企业免费入“长春高新”互联网网络,同时免收网络服务费和信息流量费一年;免收期满后,两项费用5年内减半缴纳。

    8、对进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购地建厂、购置、租用标准厂房的项目负责人或介绍企业进新区的项目中介人,由开发区财政局按企业在新区实际投资额的1-2%予以一次性奖励。

    9、进驻企业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各项优惠政策。

    10、除上述政策,根据进驻企业生产经营和创业园发展需要,将制定和争取其它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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