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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高新区优惠政策

     1、 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前两年全部返还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给企业50%。



    2、 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依照国家税法计征所得税,五年内返还企业上缴所得税的50%。



    3、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4、 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返还增值税的2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增值税的10%。



    5、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的,经认定从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8%返还实际入库的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返还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的50%。



    6、 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产值70%以上的,在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经海关签定后,可免征进口关税。



    8、 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关税实行零税率,并可享受出口退税的待遇。



    9、 国家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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