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发展战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格局,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全面实施“发展高新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战略部署,不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高新技术产业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确立高新技术产业在全市经济中的主导方向,实现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依托长沙优势,加速成果转化,壮大支柱产业,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基地,以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为龙头,以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为突破口,把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成为探索知识经济的先行者,经济发展的最大增长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战略制高点。
(二)总的目标: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量的扩张和质提高,到200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过300亿元,其中高新区内产值达到200亿元,过亿元的骨干企业30家,开发拳头产品50项;到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区内产值实现600亿元,成为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支撑点。
(三)发展方向:坚持“有所为,不所不为”的原则,有选择重点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1、在培育新兴产业方面,以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四大领域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高新技术为驱动,架构五大支柱,即形成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化工、现代农业五大新兴产业,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五大产业在全国有一定的地位。
2、在改造传统产业方面,充分利用传统产业的存量资产,创造生产要素重组的环境,实施CI2000计划,抓好CAD、CAM、CIMS的推广应用,推广金卡工程、电子商务、办公自动化等,通过高新技术的辐射带动,大力推动传统工业的智能化,大力推进传统农业的现代化,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传统企业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3、在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方面,结合城区建设,形成以“一区四园”为龙头的“一体两翼”发展格局。“一体两翼”即以长沙市城区为主体,逐步将高新区四园建设成东西两翼。岳麓山高科技园建成以电子信息产业为支柱的综合性产业基地,扩展空间,与望城坡开发区逐步联片,形成西翼;星沙工业高科技园、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和远大高科技园逐步联片,形成东翼,其中星沙工业高科技园建设成
以光机电一体化为龙头的高科技工业基地,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建成以生物工程、现代生态高效农业和南方农业种了种苗为重点的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基地,远大高科技园形成以溴化锂直燃机为龙头的中央空调基地。
二、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扶持
(一)要切实办好高新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1]30号)、省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湘政发[1991]3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文件精神,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原则,对高新区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
(二)对电子信息产业实行优惠政策。把火炬城列为长沙市软件产业基地,对进入基地的软件开发为主的电子信息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1、软件企业可按年销售的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在年度终了申报纳税时,应将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2、对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实行挂牌无费管理。
3、基地内软件企业的工资指导线,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资基金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工资的税前扣除,按税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4、制订政府采购目录,在同质、同价前提下,优先选用基地内高新技术产品;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同等质量和价格前提下,优先选用基地内电子信息产品。
(三)扶持岳麓山高科技园望城坡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为确保以低成本土地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在基地内落户,实行以下政策扶持:
1、按照“规划控制,项目带动,逐步开发,滚动发展”的思路,一次性做好区域内5平方公里范围的控制性规划,并纳入全市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之列。 经审定后由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实行有效控制,统一管理。
2、岳麓区政府按照规划控制范围负责组织好征地拆迁工作,第一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按每亩8元包干。如遇拆迁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3、新基地形成的税收由高新区与岳麓区按6:4比例分成。
4、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征用的有关规费,除中央和省部分外,作为市政府投入全部用于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报建费用由市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审定收取,用于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5、新基地水、电、路、通讯的主管线、主干道建设纳入市整体规划建设。
(四)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实行激励政策
1、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对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免征营业税。
2、经市及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
3、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率实地加速折旧。
4、积极鼓励自有知识产权的创造发明。凡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国际发明奖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和获国家发明奖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可由市科技三项经费视情给予资助。
5、对科研业务用房和科研院所住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重点实验室项目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所需基建和设备投资,投资方向调节实行零税率。
6、对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政府返还项目土地使用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7、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合同,免征印花税。
8、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予优先享受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贴息。
9、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经批准的创业服务中心所孵化的项目,在孵化期间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创业服务中心。
(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1、进一步理顺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在现行财政体制(包括税收征收级次)不变的基础上,将岳麓山高科技园的涉外税收纳入体制分成;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纳入高新区财政体制,由高新区与芙蓉区按6:4 比例分成。以上政策,暂定五年不变。
2、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争取省里支持一部分,市财政投入一部分,高科技管理部门拿出一部分为主渠道的办法筹措。市财政从1999年起安排一定的高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按市场机制运作,成立长沙市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在力争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集中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成果转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国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从每年新增贷款规模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专项贷款;对列入国家专项信贷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贷款,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4、鼓励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由信誉高、影响大的机构牵头,并依托有实力、有经验、有负责精神的金融、保险机构管理,面向社会筹资融资。鼓励发展有潜质、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开展资产经营,扩大生产规模。
5、要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争取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及风险投资。
三、进一步创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宽松环境
(一)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
1、鼓励、支持科学院所、高等院校,采取一所两制、一校两制的方式创办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
2、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成为行业的技术开发中心,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3、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免收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进行中间试验的中试产品,3年内为试销期,所得税实行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军工部门进入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可以择优享受原有优惠待遇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5、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科研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下限可为3万元。
(二)大力扶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1、对经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奖励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2、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用于科研、生产的投资,经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可,按独立科研单位适用资产投资方向的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3、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承包、租赁亏损严重的国有、集体企业5年以上, 并负责安置原有企业职工的,对其上交的所得税,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返还。
(三)引进和留住高科技人才
1、建设高科技人才住小区,由市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企业自筹自建,自定建房标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2、科技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时,成果持有单位应从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30%-40%奖励给课题组和个人,其中奖励个人的比例应占提取资金总额的70%以上;对非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所得收益归成果所有者。
3、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其受益单位应连续2-3 年从实施该项成果销售收入中按0.5-1%的比例提取资金, 奖励给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实施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4、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享受学历、资历和岗位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审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5、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需人员高干、调工、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入户指标,免征城市增容费。
6、外地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认定,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本市,免交城市增容费。
7、年纳税地方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元可免征一人城市增容费。
8、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9、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实行重奖,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导和组织
(一)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责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导体制。成立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的市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内。成立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设在高新区内。
(二)建立、健全高新技术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考核制度。加强长沙技术评估论证中心的力量,进一步完善有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参与的高新技术项目评估制度,对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实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规避风险,择优支持”。同时,要建立高新技术项目法人制、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
(三)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全面实施“发展高新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战略部署,不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高新技术产业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确立高新技术产业在全市经济中的主导方向,实现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依托长沙优势,加速成果转化,壮大支柱产业,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基地,以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为龙头,以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为突破口,把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成为探索知识经济的先行者,经济发展的最大增长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战略制高点。
(二)总的目标:实现高新技术产业量的扩张和质提高,到200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过300亿元,其中高新区内产值达到200亿元,过亿元的骨干企业30家,开发拳头产品50项;到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区内产值实现600亿元,成为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支撑点。
(三)发展方向:坚持“有所为,不所不为”的原则,有选择重点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1、在培育新兴产业方面,以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四大领域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高新技术为驱动,架构五大支柱,即形成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化工、现代农业五大新兴产业,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五大产业在全国有一定的地位。
2、在改造传统产业方面,充分利用传统产业的存量资产,创造生产要素重组的环境,实施CI2000计划,抓好CAD、CAM、CIMS的推广应用,推广金卡工程、电子商务、办公自动化等,通过高新技术的辐射带动,大力推动传统工业的智能化,大力推进传统农业的现代化,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传统企业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3、在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方面,结合城区建设,形成以“一区四园”为龙头的“一体两翼”发展格局。“一体两翼”即以长沙市城区为主体,逐步将高新区四园建设成东西两翼。岳麓山高科技园建成以电子信息产业为支柱的综合性产业基地,扩展空间,与望城坡开发区逐步联片,形成西翼;星沙工业高科技园、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和远大高科技园逐步联片,形成东翼,其中星沙工业高科技园建设成
以光机电一体化为龙头的高科技工业基地,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建成以生物工程、现代生态高效农业和南方农业种了种苗为重点的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基地,远大高科技园形成以溴化锂直燃机为龙头的中央空调基地。
二、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扶持
(一)要切实办好高新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1]30号)、省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湘政发[1991]3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文件精神,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原则,对高新区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
(二)对电子信息产业实行优惠政策。把火炬城列为长沙市软件产业基地,对进入基地的软件开发为主的电子信息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1、软件企业可按年销售的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在年度终了申报纳税时,应将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2、对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实行挂牌无费管理。
3、基地内软件企业的工资指导线,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资基金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工资的税前扣除,按税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4、制订政府采购目录,在同质、同价前提下,优先选用基地内高新技术产品;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同等质量和价格前提下,优先选用基地内电子信息产品。
(三)扶持岳麓山高科技园望城坡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为确保以低成本土地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在基地内落户,实行以下政策扶持:
1、按照“规划控制,项目带动,逐步开发,滚动发展”的思路,一次性做好区域内5平方公里范围的控制性规划,并纳入全市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之列。 经审定后由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实行有效控制,统一管理。
2、岳麓区政府按照规划控制范围负责组织好征地拆迁工作,第一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按每亩8元包干。如遇拆迁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3、新基地形成的税收由高新区与岳麓区按6:4比例分成。
4、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征用的有关规费,除中央和省部分外,作为市政府投入全部用于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报建费用由市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审定收取,用于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5、新基地水、电、路、通讯的主管线、主干道建设纳入市整体规划建设。
(四)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实行激励政策
1、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对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免征营业税。
2、经市及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
3、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率实地加速折旧。
4、积极鼓励自有知识产权的创造发明。凡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国际发明奖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和获国家发明奖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可由市科技三项经费视情给予资助。
5、对科研业务用房和科研院所住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重点实验室项目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所需基建和设备投资,投资方向调节实行零税率。
6、对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政府返还项目土地使用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7、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合同,免征印花税。
8、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予优先享受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贴息。
9、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经批准的创业服务中心所孵化的项目,在孵化期间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创业服务中心。
(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1、进一步理顺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在现行财政体制(包括税收征收级次)不变的基础上,将岳麓山高科技园的涉外税收纳入体制分成;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纳入高新区财政体制,由高新区与芙蓉区按6:4 比例分成。以上政策,暂定五年不变。
2、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争取省里支持一部分,市财政投入一部分,高科技管理部门拿出一部分为主渠道的办法筹措。市财政从1999年起安排一定的高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按市场机制运作,成立长沙市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在力争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集中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成果转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国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从每年新增贷款规模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专项贷款;对列入国家专项信贷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贷款,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4、鼓励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由信誉高、影响大的机构牵头,并依托有实力、有经验、有负责精神的金融、保险机构管理,面向社会筹资融资。鼓励发展有潜质、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开展资产经营,扩大生产规模。
5、要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争取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及风险投资。
三、进一步创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宽松环境
(一)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
1、鼓励、支持科学院所、高等院校,采取一所两制、一校两制的方式创办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
2、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成为行业的技术开发中心,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3、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免收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进行中间试验的中试产品,3年内为试销期,所得税实行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军工部门进入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可以择优享受原有优惠待遇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5、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科研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下限可为3万元。
(二)大力扶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
1、对经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奖励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2、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用于科研、生产的投资,经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可,按独立科研单位适用资产投资方向的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3、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承包、租赁亏损严重的国有、集体企业5年以上, 并负责安置原有企业职工的,对其上交的所得税,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返还。
(三)引进和留住高科技人才
1、建设高科技人才住小区,由市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企业自筹自建,自定建房标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2、科技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时,成果持有单位应从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30%-40%奖励给课题组和个人,其中奖励个人的比例应占提取资金总额的70%以上;对非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所得收益归成果所有者。
3、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其受益单位应连续2-3 年从实施该项成果销售收入中按0.5-1%的比例提取资金, 奖励给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实施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4、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享受学历、资历和岗位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审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5、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需人员高干、调工、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入户指标,免征城市增容费。
6、外地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认定,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本市,免交城市增容费。
7、年纳税地方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元可免征一人城市增容费。
8、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9、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实行重奖,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导和组织
(一)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责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导体制。成立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的市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内。成立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设在高新区内。
(二)建立、健全高新技术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考核制度。加强长沙技术评估论证中心的力量,进一步完善有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参与的高新技术项目评估制度,对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实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规避风险,择优支持”。同时,要建立高新技术项目法人制、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
(三)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