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贯彻《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厦府[1998]综082号《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2]综299号《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项目是指按厦科发字[1998]第13号《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认定的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按厦科发字[1998]第17号《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考核办法》认定的产品。
2、属于厦门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日骱蠓?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3、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应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要独立核算,未独立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规定》中第三条所指的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998年9月1日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限须在十年及十年以上,方可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是指该企业在认定前未享受过关于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如经考核不合格而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月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达不到经营期限而中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实行?日骱蠓?操作方式的,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已返还给企业的所得税款。
5、《规定》中第四条所指的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并以企业实际已出口的产品产值占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比例作为具体考核标准。在全年出口产品销售比例没有实现之前,企业应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全年出口产品达到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给予返还。
6、《规定》中第五条所指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并参照《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执行。
7、《规定》中第六条所指的可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是指每年的上一年为基数,即环比基数,并且只从1998年到2000年的三年内返还,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到2000年为止。
8、《规定》中第七条中计算机软件的优惠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文件[1998]综090号《厦门市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执行。
9、《规定》中第十一条所说的根据需要,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设备更新换代的需要,所说的加速折旧的方法是指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方法。
10、凡按本规定享受减免的税收,必须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滥发奖金。违者由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返还的税款或取消其税收优惠。
11、享受税收?日骱蠓?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所属征收机关申报后,持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税款返还手续。
12、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业务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按照厦科外字[1994]第30号《关于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申办出国(境)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办理。
13、税收?日骱蠓?一年办理一次,实行跨年办理的办法。企业须提供申请报告、纳税证明原件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2]综299号《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项目是指按厦科发字[1998]第13号《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认定的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按厦科发字[1998]第17号《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考核办法》认定的产品。
2、属于厦门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日骱蠓?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3、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应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要独立核算,未独立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规定》中第三条所指的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998年9月1日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限须在十年及十年以上,方可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是指该企业在认定前未享受过关于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如经考核不合格而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月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达不到经营期限而中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实行?日骱蠓?操作方式的,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已返还给企业的所得税款。
5、《规定》中第四条所指的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并以企业实际已出口的产品产值占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比例作为具体考核标准。在全年出口产品销售比例没有实现之前,企业应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全年出口产品达到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给予返还。
6、《规定》中第五条所指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并参照《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执行。
7、《规定》中第六条所指的可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是指每年的上一年为基数,即环比基数,并且只从1998年到2000年的三年内返还,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到2000年为止。
8、《规定》中第七条中计算机软件的优惠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文件[1998]综090号《厦门市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执行。
9、《规定》中第十一条所说的根据需要,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设备更新换代的需要,所说的加速折旧的方法是指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方法。
10、凡按本规定享受减免的税收,必须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滥发奖金。违者由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返还的税款或取消其税收优惠。
11、享受税收?日骱蠓?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所属征收机关申报后,持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税款返还手续。
12、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业务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按照厦科外字[1994]第30号《关于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申办出国(境)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办理。
13、税收?日骱蠓?一年办理一次,实行跨年办理的办法。企业须提供申请报告、纳税证明原件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