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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组织实施的基础性研究专项计划,是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旨在围绕科教兴省战略,尤其是紧密围绕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遵循基础性研究自身发展规律,发挥我省高新技术重点领域的科技优势,重点资助具有应用前景的高新技术创新性研究,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并加快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

        第三条 《计划》面向全省,实行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重点资助农业高新技术、材料与工程技术、信息工程技术、生物医药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指南发布与项目受理。《计划》项目指南的发布与申请项目受理每年一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均可申请。申请者应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严格遵循年度项目指南范围,认真填报《科技项目计划书》(须打印,一式四份),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评议推荐意见,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签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合作单位的,也要在申请书上签注合作意见,加盖公章)后,连本单位申报项目清单,集中报项目主管部门(省各委、办、厅局或市科委),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统一报省科委应用基础与社会发展处(以下简称省科委社会发展处)。

        第五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相结合的办法。根据送审项目技术专业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和要求,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的基本要求:
        1、办事公道,事业心强;
        2、重点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应是在职人员,确保45岁以下年轻专家的适当比例;
        4、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评审工作有关事项负责保密。

        第七条 评审(推荐)立项的基本条件:
        1、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范围与要求;
        2、背景材料完备,立项依据充分;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研究条件,研究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方案、目标明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4、申请经费预算合理;
        5、第一、二申请人在研项目不超过一项(不含国家或重大、重点项目);
        6、项目第一申请人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者应有两名具有高能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第八条 优先资助条件:
        1、有利于增强技术创新,尤其是为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直接动力;
        2、有利于加速省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重点实验室等建设与发展;
        3、有利于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和学术、技术人才梯队形成;
        4、有利于增进国际交流、合作和国内合作;
        5、有利于向应用研究延伸转化。

        第九条 项目审批与计划下达。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省科委社会发展处汇总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计划》项目方案,经委领导审定后下达计划。各有关部门接通知后,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与省科委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省科委为甲方,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主管部门为丙方),具体事宜由省科委社会发展处统一办理。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计划》项目每年度按科技计划统计年报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表、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时集中统一报省科委社会发展处,同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了解项目研究进展,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遇有项目研究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需及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委社会发展处审批备案。项目主管部门要经常地做好《计划》项目的检查督促,省科委社会发展处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工作绩效实行考核。

        第十二条 省科委社会发展处根据年度目标管理要求,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以便全面了解掌握《计划》项目的实施动态。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省科委社会发展处将给予中止、撤消、追回经费等方面的处理,并取消有关人员在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的结题采用鉴定或验收的方式,以鉴定为主。申请鉴定的项目严格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结题报告(要求见附件),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签注审核意见(盖章)后报省科委社会发展处审批。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成果鉴定办法执笔执行。

        第十四条 省科委社会发展处将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已鉴定和验收的项目进行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重点项目提出进一步滚动实施的建议,对已证明有重要应用性价值的,则向应用研究的专项科技计划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由省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共享,发表的论文、论著均应瓢标注“江苏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资助课题”。省科委社会发展处组织编制《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汇编,向社会发布,促进《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转移、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重点《计划》项目实行3年以上的跟踪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我省科技三项费用。经费管理严格遵守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计划》项目评审、论证等所需费用主要由按有关规定收取适当项目评审费支付。

        第十七条 获准资助的《计划》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的方式,预留项目经费总额的10%,待项目结题后再拨付。结转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核拨分年度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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