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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程序及要求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授权成都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成都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及科技成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特向广大科技工作者和成果完成单位及管理部门介绍成都市科技成果登记的要求及程序。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2、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3、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本规定登记;
      4、凡申报成都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首先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取得登记号后方能申请报奖。

      二、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三、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两份);
      2、所属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各式一份);
      (1)应用技术成果:
      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研究(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用户证明及查新报告。
      (2)基础理论成果:
      要求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技术部门的评价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
      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阶段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四、登记程序:
      1、领取科技成果登记表(在成都市科技情报研究所科技成果登记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下载),可进行必要咨询;
      2、按照登记表上填报的要求如实填报该表(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精简),注意加盖成果主研单位和成果推荐单位公章;
      3、将登记表和所属成果类型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成都市科技成果登记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登记并领取《科技成果登记证》和《成果完成证书》,同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的市级编号,方可在成都市科技局成果处办理“成都市科技成果奖”的申报工作。

      五、特别提示:
      1、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得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2、对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登记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与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12号成都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邮编:610031
      电话:(028)8664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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