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强我市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沟通成果信息渠道,及时发现、上报重大科技成果,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市属及中、省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工业企业、铁路、林业、军工企业的科研成果或以上单位与国内外协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应进行登记。
三、凡需登记的成果,必须是按哈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文件规定进行鉴定的成果。
四、凡具备省、市科技部门组织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准予登记,并编入《哈尔滨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
五、科技成果的登记程序
1、科技成果登记一律按业务归口管理进行。市属单位由各主管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中、省直及在哈地区的所有单位与市属单位联合协作的项目,由市属单位的主管局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申报单位应共同盖章,共同申报;中、省直及在哈地区的所有单位单独完成的项目,可由本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或在上报其主管局科技管理部门的同时,抄报市科技局。
2、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随时进行,完成一项(指通过鉴定),即可登记一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三个月后不申请登记者,不再受理登记。
六、申报成果登记,应附有如下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2、《技术鉴定证书》或同类文件;
3、研制报告或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部分要注明);专家个人评审表。
上述材料要求齐全、完整,采用计算机软盘录入,其中表格中不要有空白。盖章不得复印,一式两份,分别主送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抄报主管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七、市科技局登记的成果,按申报在先原则予以登记,每年至少发布三次《哈尔滨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
八、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修正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撤销。
对有争议的成果,应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由推荐部门或主管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科技局核定。
九、没有进行登记的成果,不具备申请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有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凡市属及中、省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工业企业、铁路、林业、军工企业的科研成果或以上单位与国内外协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应进行登记。
三、凡需登记的成果,必须是按哈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文件规定进行鉴定的成果。
四、凡具备省、市科技部门组织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准予登记,并编入《哈尔滨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
五、科技成果的登记程序
1、科技成果登记一律按业务归口管理进行。市属单位由各主管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中、省直及在哈地区的所有单位与市属单位联合协作的项目,由市属单位的主管局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申报单位应共同盖章,共同申报;中、省直及在哈地区的所有单位单独完成的项目,可由本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或在上报其主管局科技管理部门的同时,抄报市科技局。
2、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随时进行,完成一项(指通过鉴定),即可登记一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三个月后不申请登记者,不再受理登记。
六、申报成果登记,应附有如下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2、《技术鉴定证书》或同类文件;
3、研制报告或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部分要注明);专家个人评审表。
上述材料要求齐全、完整,采用计算机软盘录入,其中表格中不要有空白。盖章不得复印,一式两份,分别主送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抄报主管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七、市科技局登记的成果,按申报在先原则予以登记,每年至少发布三次《哈尔滨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
八、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修正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撤销。
对有争议的成果,应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由推荐部门或主管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科技局核定。
九、没有进行登记的成果,不具备申请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有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