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原始性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技人才,根据《重庆市科委关于科技计划改革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设立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以下简称基金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计划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计划项目(简称基金项目)指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资助的项目,分重点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两类,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20-60万元,小额资助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2-5万元。
第四条 基金计划实行指南引导与自由选题结合、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以支持能突出我市自然资源特色和产业特色,发挥学科优势,进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研究,引进、培养学科带头人和科研团队的项目为重点。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重庆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可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
(一)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重点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二)项目组织部门审查盖章。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发布《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的申请工作。基金计划重点项目一般按“项目-课题”方式组织管理。
第七条 基金计划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要求,有重要应用前景;
(二)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明确的研究目标,课题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团队;
(四)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有望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重大成果。
(五)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
第八条 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二)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年龄应在50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个年度内一般只能申请一项基金项目,且上一个基金项目未完成前不得再申请。
第十条 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申请,原则上均给予资助。市科委将简化立项程序,在经相关业务处审查后,安排立项计划:
(一)项目负责人为前一年度刚从国外回来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要求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项目负责人为前一年度从外地新引进的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管理,市科委将逐步把其部分管理职责委托给有条件的单位和科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行委托管理;对基金计划重点项目和暂未委托管理的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由市科委按《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直接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管理的基金项目,由市科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协议),并按本章下述条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受托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1.受理和审查基金项目;
2.组织基金项目立项专家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3.审查基金项目合同,进行实施过程管理;
4.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结题;
5.报告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
6.完成市科委委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受托单位的基金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市科委核准后,由市科委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受托单位应在基金项目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制订《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报市科委盖章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受托单位应及时组织总结或验收,填写市科委相关结题证书,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八条 受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向市科委提交年度基金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告;市科委不定期地对受托单位管理的基金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市科委定期对受托单位的基金项目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应用基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委。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原始性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技人才,根据《重庆市科委关于科技计划改革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设立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以下简称基金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计划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计划项目(简称基金项目)指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资助的项目,分重点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两类,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20-60万元,小额资助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2-5万元。
第四条 基金计划实行指南引导与自由选题结合、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以支持能突出我市自然资源特色和产业特色,发挥学科优势,进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研究,引进、培养学科带头人和科研团队的项目为重点。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重庆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可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
(一)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重点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二)项目组织部门审查盖章。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发布《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的申请工作。基金计划重点项目一般按“项目-课题”方式组织管理。
第七条 基金计划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要求,有重要应用前景;
(二)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明确的研究目标,课题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团队;
(四)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有望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重大成果。
(五)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
第八条 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二)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年龄应在50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个年度内一般只能申请一项基金项目,且上一个基金项目未完成前不得再申请。
第十条 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申请,原则上均给予资助。市科委将简化立项程序,在经相关业务处审查后,安排立项计划:
(一)项目负责人为前一年度刚从国外回来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要求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项目负责人为前一年度从外地新引进的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管理,市科委将逐步把其部分管理职责委托给有条件的单位和科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行委托管理;对基金计划重点项目和暂未委托管理的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由市科委按《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直接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管理的基金项目,由市科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协议),并按本章下述条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受托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1.受理和审查基金项目;
2.组织基金项目立项专家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3.审查基金项目合同,进行实施过程管理;
4.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结题;
5.报告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
6.完成市科委委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受托单位的基金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市科委核准后,由市科委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受托单位应在基金项目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制订《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报市科委盖章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受托单位应及时组织总结或验收,填写市科委相关结题证书,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八条 受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向市科委提交年度基金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告;市科委不定期地对受托单位管理的基金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市科委定期对受托单位的基金项目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应用基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