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实施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的要求,结合上海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推进本市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星火”、“火炬”、“成果推广”三大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产业化项目”是上海“星火”、“火炬”、“成果推广”三大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的简称(以下统称科技产业化项目)。
星火计划是把先进适用的技术引向农村,引导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的科技进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火炬计划是发展上海科技力量的优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重点发展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及高效节能与环保、其他高技术等六大类技术领域。
成果推广计划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大力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推进各个行业的科技进步。
第三条 上海市科技产业化计划的目标任务是:把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招中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促进科技产业化为主要任务和突破口,变技术优势为经济优势,推动工业、农业等领域的技术创新,重点培育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经济、科技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立项条件
1. 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符合上海地区支柱产业发展规划的需要,或有可能成为地区支柱产业项目的生长点。
2. 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注重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所开发的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3. 短期内投产并能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明确促进产业发展的目标,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
4. 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筹资能力,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5. 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水平高,经营机制先进灵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应用能力,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并具有相关的承担项目的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凡申报上海市科技产业化项目,必须填写《´´´´年上海市科技产业化项目申报表》和《上海市科技产业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报上海市科技产业化项目,由申请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包括区、县科委、局、委、集团公司)申报,经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市科委(具体由产业化处受理)。同时各项目单位必须与开户银行等金融单位联系,落实贷款或贷款的意向,并出具同意贷款的有关凭证。
第七条 申报时间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科委下达的文件通知要求,及时将科技产业化项目申报材料总报送市科委。
第八条 项目评审
上海市市级科技产业化项目由市科委负责评审。聘请有关技术、金融和管理方法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立项条件,评审内容主要应包括:
1. 技术先进性。技术先进成熟,适应上海经济发展需要,注重选用高新技术和改造传统产业的先进技术。
2. 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合理性。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对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显著,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安排。
3. 资源配置可行性。生产要素配置合理优化,有利于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充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易于形成新兴产业,对生态环境没有污染和潜在污染。
第九条 计划下达对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科委进一步筛选,综合平衡,经批准后,于第二季度下达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科技产业化项目分为市级,区、县、局、委、集团公司级(简称二级项目)项目。市级、二级项目均由市科委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收到市科委下达的计划批文后,须立即转发给项目承担单位。市级项目由承担单位和市科委鉴定产业化计划项目合同书,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二级项目由承担单位与主管部门签定产业化项目合同书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及时研究有关新的方针、政策。各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并及时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总结经验,并交流推广。
第十三条 凡列入上海市科委科技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照沪财税政(1996)2号文关于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有关财税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上海市市级科技产业化项目,由于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等原因需要修改或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市科委进行调整或修改项目合同。二级项目由主管部门受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上海市市级科技产业化项目达标后的验收,由市科委负责受理,并组织和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5名以上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的方式,参加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班子成员。二级项目由市科委委托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自查并做好验收文件、资料及现场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达标总结”、“经济财务分析总结(附年度产品销售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上报,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有关部门应继续做好跟踪管理,并及时总结、指导、提高和扩大其实施效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是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投资主体。项目所需贷款主要来源于银行和各类经济实体。市科委通过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帮助解决部分信贷资金,适当的贴息资金。市科委的贴息资金起引导作用。
第十八条 市科委的贴息资金的数额,视项目的技术水平、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基本状况及企业银行贷款等综合因素决定。
第十九条 市科委贴息资金分两次下拨。在项目取得银行设备贷款或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凭证后下拨50%,项目按资按期完成后下拨剩余50%,如果项目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剩余部分停止下拨。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贴息资金下拨给项目单位,并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科委对实施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与奖励。其中包括推荐参加上海市和国家级各类科技评奖。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成果推广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按原渠道进行。
第二十二条 原制订的“星火”、“火炬”、“成果推广”三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乡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科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