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各类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已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已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跟踪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至验收(或鉴定)前,为保障项目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省科技厅项目下达文件中确定的项目主管部门,即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厅、局、行办、集团公司。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办理项目经费拨款手续,协调、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六条 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各类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七条 通过县(市、区)科技局申报的项目,县(市、区)科技局应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跟踪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研究开发进度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每年省科技厅填报《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附后)。
第九条 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作为科技中介机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且不得干扰或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具体管理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发生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各类计划项目跟踪管理的日常工作,参与实施各类计划项目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通过经常性地深入第一线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通过成立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资助和研究开发情况进行考评(考评表附后),总结汇报各类计划及项目的监理和绩效考评情况。
2、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制。通过对项目承担单位管理项目情况、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科技统计报表按期如实填报情况的考评,每年一次向省科技厅提出各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考评类别和下年度项目受理或立项限制等建议。
3、承担省科技厅委托项目跟踪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和改善管理条件,省科技厅根据委托管理工作数量和完成质量等指标,安排一定的管理费用。该中心不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跟踪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评价审计制度。
1、公开制度。省科技厅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通过一定程序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开发布。
2、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省科技厅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3、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咨询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人应实行回避。
4、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价审计等跟踪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若确需变更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省科技厅审查批复后才可实施。否则以视同擅自变更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内容处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如下情况者,省科技厅将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技经费。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的;
2、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3、因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内容的;
4、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的;
5、在项目申请、实施和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第十五条 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有弄虚作假、干扰或干预项目实施等行为的,省科技厅将视情况对其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管理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