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实施的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加强她方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木办法所称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项目)是指列入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兴贸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科扶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售理办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对于国家项目和课题的申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第五条 科技厅各处室在接到科技部对口司要求申报或招标项目的通知或公告后,应按照具体要求,及时掌握项目的申报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及项目申报的甘问、渠造、方式等。特别是国家通过招标、择优委任等方式进行选项的,要积极组织本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
第六条 各处室通过审查、筛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课题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有关处室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审查,重大项目要经过厅务会决定后方可推荐。
第七条 各处室在推荐国家项目、课题时,须经主管厅长签发后,以科技厅行文上报,并抄送厅领导及发展计划处、驻京办事处。发展计划处申报的国家有关计划项目也应抄送厅领导和相关处室。
第三章 组织实施管
第八条 受科技部有关业务司授权或委托,科技厅为国家项目组织单位,科技厅有关对口处室应对国家项目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承担组织实施责任。
国家项目组织单位(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科技部委托的国家项目、课题评估或评审、招投标等工作。提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经费预算安排,签订国家项目、课题任务爷;
(三)落实国家项目、课题规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四)组织国家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申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组织准备项目、课题验收约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课题验收申请。根据科技部委托,组织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九条 国家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雀,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预算;
(三)接受科技部委托的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申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交项目验收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成果登记;
(五)对项目执行申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管理和保护。
第十条 国家项目要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作用,聘请专家参与国家项目过程管理及有关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有关司提出调整或撤销的意见,报科技部批准后执行。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确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自筹的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的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单位不能连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二条 撤销的国家项目、课题,科技厅有关项目管理处室、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对工作进展、经费使用、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技部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执行期二年以上的国家项目、课题,在实施申期应进行评估。对于国家攻关计划的项目中期评估由科技部负责,课题的中期评估由科技厅负责。中期评估作为项目、课题继续、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宁夏承担的国家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科技厅有关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她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课题预算执行等情况,财政厅、科技厅要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报告,有权要求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
第四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厅有关处室应在国家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半年内向科技部有关司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及全部验收材料,科技厅有关处室负责审查。
第十七条 科技厅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验收的国家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项目验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项目实施申产生的科技成果,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登记办法》办理技术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技桨励条件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科技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