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一项科技开发计划。
第二第 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项目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科委)负责受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跟踪管理和项目验收及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跟踪管理、项目验收及奖励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自治区科委根据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情况,发布年度火炬计划工作指南,各地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和主管厅局应按《指南》指导企业申报项目。
第四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同时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并积极引进国外资金。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
第五条 凡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开发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技术应属于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海洋工程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申报国家级项目应具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申报自治区级项目应属填补自治区内空白或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具备生产条件(国家规定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并符合环保要求。
3.项目产品投产后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及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要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同时也应有产业化的条件(如场地、设备、所需能源与原材料等)。
5.需贷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企业填写《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一)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然后通过各地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和主管厅局归口统一办理。
2.地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和主管厅局将下一年度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有关材料及《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于每年十月底前报自治区科委(国家级项目一式七份、自治区级项目一式四份)和自治区有关银行(一式二份)。
3.自治区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自治区科委下发立项通知。 有关银行对立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同意贷款的项目正式列入自治区科委下达的年度火炬计划。
4.项目承担单位凭资金落实证明到自治区科委签订《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合同》。
5.符合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项目,由自治区科委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获国家科委批准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凭有关批文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资金落实后凭据到自治区科委签订《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合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火炬计划项目,由自治区科委委托地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和主管厅局负责跟踪管理。
1.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受委托管理单位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按时上报年度《火炬计划统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报表。
2.受委托管理单位于每年12月中旬以前将当年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实施情况报自治区科委。
第八条 凡立项后半年资金不落实或资金落实后一个月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两年不能政党执行的项目,均,要取消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取消该项目及其产品所享受的火炬计划项目的优惠条件。
第九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利率按银行规定收取,自治区科委视情况可给予一定垫息。
第十条 火炬计划贷款,按银行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火炬计划的垫息款原则上有偿使用,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规定按时还款。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凡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煤计划的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火炬计划项目合同中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已达到要求;
2.产品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食品、医药和化妆品类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符合有关标准;
4.按原定计划或提前偿还贷款的本息及有偿使用的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
2.自治区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
3.《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合同》;
4.火炬计划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合同》中预定的开发内容、开发规模的执行结果,产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是否有创新,是否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意见等;
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法定检测单位出具);
6.火炬计划项目经济效益指标报告:《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国家级(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经济效益指标(产值、收入、利润、税金、创汇)实际完成情况,生产成本、原材料供应、能源消耗等情况;
7.国内外市场需求报告:产品国内外需求及销售情况,用户使用情况证明,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
8.“三废”排放及卫生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食品、医药、化妆品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9.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贷款本息及有偿经费偿还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
1.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中所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并经贷款银行和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委。
2.一般项目由自治区科委委托地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和主管厅局组织3-5位有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的专家进行验收,形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连同其它材料报自治区科委。
对于产品技术水平高、年产值高、利税率高和出口创汇多,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由自治区科委主持验收;其中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年产值较大,利税高、出口创汇显著和国际声誉好的国家级项目,可申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主持验收。
3.自治区级项目验收由自治区科委审批和颁发《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国家级项目验收由自治区科委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科委审批和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火炬计划项目成果的奖励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第十六条 火炬计划项目成果申报奖励的时间、渠道、程序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