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科技产业化计划。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是实施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火炬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火炬计划项目在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其技术属于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且经过了产品(样机、样品)技术鉴定或已形成了初步市场销售,达到了进行商品化生产阶段(对西药、农药等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项目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生产许可证);
3、项目实施后能在一定时间(一般为三年)内达产并形成一定规模的销售收入,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并具有较为完善项目实施环境和一定自筹资金;
5、项目单位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或较好的信贷条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四条 火炬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的范围:
1、与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及省高新技术产品群培育工作相衔或配套项目;
2、利用国家“863”计划和省高技术研究计划、国家和省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项目;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项目;
4、出口创汇、替代进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五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
1、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由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有关厅局的直属单位也可通过其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2、凡申报火炬计划项目的单位,均应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1)、按照《国家级、省级火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编写火炬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录入软盘。省有关厅局直属单位通过厅局申报的项目,应将项目申报的有关材料抄报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金融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对项目审查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4、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签署意见,填写《二○○ 年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并录入软盘;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相应软盘一式二份一般于每年7月底之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章 咨询审定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火炬计划项目咨询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开展咨询工作,并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第七条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国家科技部要求,结合全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总体要求和年度目标,筛选出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编制江苏省年度火炬项目计划,于每年初下达给各省辖市科技行政部门和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原则上由科技厅上报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全部列入省级火炬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凡属国家级或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均纳入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渠道,由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协助落实贷款、组织实施、跟踪管理、监测统计、项目验收等工作。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底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火炬计划统计表和年度火炬计划总体执行情况报告(包括火炬项目实施进展、贷款落实及效益分析、典型项目介绍、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等)。
第九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主要来自单位自筹、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融资渠道所提供的资金。在国家和省级火炬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各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项目承担单位与有关银行落实贷款事宜。需由科技部向国家有关银行推荐申请科技贷款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须填报《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技术转让费等,不能用于单纯的扩大生产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火炬计划项目下达的目标、规模、效益和水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凡弄虚作假的项目,除取消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停止项目所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二年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凡立项后两年不能正常执行计划的项目取消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达到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后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由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别重大项目可申请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参加或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凡申请验收的火炬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查,并编写好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技术达标分析、经济财务分析等内容的项目验收报告,填写《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表》(附件3),由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形式,凡拟申请火炬计划贷款贴息的项目须采取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凡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将《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表》连同有关验收资料一式二份报送省科技厅;对于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转报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查后,国家科技部统一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且技术经济指标完成较好的项目,将根据火炬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