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面向农村经济主战场,推动农业、涉农及乡镇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指导性科技开发计划。星火计划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战略重点,以实施科教兴豫为动力,着重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保持一致,引导、促进农村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农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建设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推动农业和乡镇企业重点行业的科技进步;培训农村适用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三条 星火计划内容包括星火人才培训、星火密集区建设、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和星火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分四级: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区)级。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省级星火计划项目。
第四条 河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和实施。为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较高管理水平,规章制度健全,经营机制灵活;
2、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应用能力或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3、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承贷信誉。
第六条 申报星火计划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科技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域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和密集区建设的需要,有可能成为区域性支柱产业的生长点。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所开发的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3、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明确的促进产业发展目标,能带动行业科技进步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生产周期短,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
4、技术来源可靠,引进渠道畅通,并有固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技术人员。特殊行业的新产品开发,申报项目的同时应附行业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5、申请项目需要贷款贴息支持,必须出具银行意见。
第七条 星火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1、星火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可以通过所属省直主管部门办理;
2、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材料(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
4、申报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在申报项目的同时,要主动与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其所属上级很行联系,争取对项目审查,并向上级银行推荐,争取贷款支持。
第三章 评审及立项
第八条 省级星火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年度省星火计划项目,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星火计划下达后,各主管部门要及时转发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采取分级管理,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管理。 对有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补助或新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需要银行贷款支持的重点星火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在计划下达后,综合平衡后向有关银行推荐。
第十四条 星火计划项目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农副产品深度加工增值项目、高效园区示范项目、区域性支柱产业的龙头项目、密集区的技术配套项目、易于形成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农业新技术开发项目等在产业化过程中的技术转让与服务费、试验费、星火人才培训费、贷款贴息等,不允许挪作他用。 重大项目的引导资金一次审定,可分年度拨付。引导资金支持期间每年对项目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对由于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等原因需要中止的星火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逐级申报并备案。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时间要求将本市和本行业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报省科技厅。 有星火计划项目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每年要按规定时间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省科技厅。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省级星火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结项报告;配置经费的项目一般要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八条 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7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且进行验收。参与星火计划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有经费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审查符合要求后,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对验收合格者,经省科技厅审核后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实施星火计划项目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予以不同形式的表彰或奖励,并在后续项目安排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实施星火计划项目过程中因管理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撤销、中止或未按项目合同书执行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相应扣减项目所在系统或市的下一年度项目推荐指标和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