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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科技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吉林省星火计划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全面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村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大幅度提高我省农村生产力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省内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吉林省星火计划管理部门为吉林省科技厅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星火办),负责贯彻落实全国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省星火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省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各市(州)星火计划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本市(州)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地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和管理本级年度星火计划。

    第三章 产业化环境建设

    第七条 加强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是星火计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期间,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我省农村科技进步的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吉林省星火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积极发挥农业和农村技术市场中介组织作用,使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在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的传播和评估、技术指导、人才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星火计划现有资金和资本市场,开辟新的投融资渠道,强化支撑条件,建立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政府、银行、社会共同参与的星火计划投融资体系。

    第九条 星火计划将完善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认定工作。星火科技示范区包括星火产业带、星火技术密集区、农村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示范镇、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国际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通过星火示范区的建设和认定,实现区域内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科技示范。

    第十条 星火重点企业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和星火外向型企业等。通过对星火重点企业的评审认定,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引进、吸收和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资本资源,促进企业产品转型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的运行机制,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一条 各类国家级和省级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省星火办统一组织。示范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重点星火企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国家级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的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按国科星办字[2001]14号文《关于印发“星火计划八大科技燎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国家级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的申报。科技部在省星火办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确定实施单位。并对部分认定的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以项目形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省级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省星火办统一组织。示范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重点星火企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省星火办在各市(州)科技局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星火科技示范区建设以地方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原则上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切实措施,保证示范区发展的目标实现。国家和省对星火科技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助地方政府为示范区的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十三条 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对星火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依据有关办法进行定期考证,考证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考评不合格者,属于国家级的,由国家科技部取消其认定资格;属于省级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认定资格。省星火办及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各类国家级星火科技示范区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组织或委托省星火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各类省级星火科技示范区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星火办或委托市(州)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为鼓励星火企业领先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创立一批星火名牌产品,根据星火计划项目承担企业申请和省星火办推荐,科技部将授予一批星火企业星火商标使用权。

    第十五条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普及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村技术和管理人才,造就农民企业家和技术能手。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将完善国家和省级星火培训基地体系,以招标形式下达星火培训任务,进行高层次的技术、管理和师资培训。

    星火培训包括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和师资培训三大类,采取面授、函授、现场教学和以劳促学等多种方式培训。

    省内各级星火培训基地要立足当地需求,服务与创收相结合,向培训、咨询、服务、开发等多功能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建立星火计划年度工作会议制度。各级星火办要定期召开星火计划年度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年度星火计划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交流各地星火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发布星火计划项目指南等。

    第四章 星火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星火计划项目是星火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推动星火计划不断发展,提高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层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科技部和省科技厅根据不同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方针和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和国家级重点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国家级星火计划,围绕“星火科技八大燎原行动”,由有关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对地区或行为科技进步具有重大影响,能有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重点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展战略和行为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3、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申请重点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二十条 国家级面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

    1、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由省星火计划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2、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在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科技厅星火办,由省科技厅星火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上报国家科技部星火办。

    3、省星火办负责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的评审和论证。按星火计划网络管理要求,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科技部星火办。网址为:nss_xhc@mail.most.gov.cn,抄送网址为:cnsp@cnsp.org.cn。各市(州)、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

    4、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进行认定,并负责编制国家级年度星火项目计划。于每年四月底前下达到省星火计划办公室,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并向国家银行推荐贷款项目。

    5、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要组织验收。面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组织工作由省星火办负责。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

    1、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由省星火办负责组织申报。

    2、申报重点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星火计划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以及专家初步论证意见等有关资料,经省星火办审核后,一式十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3、科技部星火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认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4、重点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由省星火办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与科技部签订科技开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3),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5、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按财政拨款制度规定下达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国家财政支持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简表(见附件4),报送省星火办,抄报科技部星火办。

    7、省星火办负责全省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对未履行项目任务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对发生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科技部星火办。科技部星火办将对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予以纠正的,科技部将撤销项目,追缴国家财政支持经费。

    8、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或委托省星火办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要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星火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科技部星火办备案。凡验收未通过的重点项目,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况外,科技部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进条 省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

    1、申报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报单位填写吉林省《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

    2、各市(州)单位申报的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市(州)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上报省科技厅。

    3、省直单位申报的星火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4、省级星火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季度下达一批,每年下达四批。

    5、省星火办组织或委托各市(州)科技局对省级星火计划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星火办。

    6、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第二十三条 申报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时,需提供申报单位资质证明,知识产权明晰的证明材料(科研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科研成果转让合同等)及相关材料各1份。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科技局对申报的国家级、省级星火计划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星火计划管理细则》,并定期对星火计划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定期将星火计划项目运行情况反馈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建立星火计划年度报告制度。省星火办负责编报本省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编报内容见附件4),并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星火办。科技部星火办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国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四月份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奖励与宣传

    第二十六条 省星火办及各市(州)科技局要加大星火计划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星火计划的工作与成就、各地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等,扩大星火计划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中国星火计划网站(http://www.cnsp.org.cn)是科技部面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主要窗口,吉林星火计划网站(http://www.jilin.cnsp.org.cn)是吉林省面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主要窗口。星火计划的政策信息、工作重点、实施内容、项目申报等将通过以上两个网站向社会公布,实现星火计划的网络链接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省星火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在星火计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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