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火炬计划由云南省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是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为加强火炬计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
第三条 云南省科委按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评审,并负责推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四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其中国家和省投入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同时积极引进民间和国外资金。
第二章 项 目 申 报
第五条 凡申报云南省火炬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要求,其技术应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与环境保护以及本省重点开发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成熟的,其产品已经通过小试或中间试验的技术鉴定,并达到可进行商品化生产阶段。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还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并且国内外市场前景好、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5、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6、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六条 云南省火炬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1、省科委根据云南的实际于每年中期发布下年度《火炬计划选题要点》,根据选题要点,申报单位向当地科委或主管部门报送“云南省火炬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必须由开户银行对项目贷款额度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能否列入贷款意向的书面意见;当地科委和基层主管部门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地州(市)科委或有关厅局科技处。
2、各地、州(市)科委或有关厅局对申报项目初审筛选后,对建议列入省级或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提出意见,并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连同《项目申请书》和申请立项单位的开户银行对贷款条件的初评意见等材料一式五份,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报送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逾期不再受理。未经地州(市)科委或主管厅局初审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民办科技园所属企业申报火炬计划项目分别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云南民办科技园汇总并初审筛选后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连同《项目申请书》和申请立项单位的开户银行对贷款条件的初评意见等材料一式五份报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
4、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委评审后上报国家科委认定。
第三章 立 项 评 审
第七条 省科委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进行初审,会同银行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筛选后,提出下年度的云南省火炬计划(备选项目)报省科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并相应列入银行年度贷款计划。
第八条 列入云南省火炬计划(备选项目)项目,正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原则上要由有设计、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写。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和项目所在的地州(市)科委或有关厅局科技处会同银行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通过评审论证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上报国家科委认定,通过评审论证的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及省有关银行联合批准下文同意立项。
第十一条 同意立项的项目须贷款落实且承担单位与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签订火炬计划实施合同后,才正式列为云南省火炬计划项目。
第四章 跟 踪 管 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我省火炬计划项目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凡立项后不按有关规定向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汇报实施情况,或两年内不能正常推行的项目,将被取消其国家级火炬计划和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省科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和协调,及时掌握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及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和流动资金的补充,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土建项目。
第十五条 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与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保持经常的联系,在实施中遇到困难须及时向产业处反映,以便协助解决。承担单位每年十二月份即时提供火炬计划年报统计表,每年的二月份提供上年度的火炬计划项目统计报表。
第五章 项 目 验 收
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申报书》中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已经达到要求;
2、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的数量和质量,食品和医药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4、按原定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云南省科技开发项目申请验收报告书;
2、火炬计划项目实施合同;
3、项目实施的总结报告、试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等有关资料;
4、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用户意见;
5、属新产品的还应有生产工艺、设计文件、工装图纸资料、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6、项目实施中如属国内首创的火炬计划项目还应附查新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国家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云南省科技开发项目申请验收报告书》;省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云南省科技开发项目申请验收报告书》,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中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要有上述审批表和报告中开户银行、有关主管部门(厅、局总公司)和当地科委审查意见;
2、经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的项目验收审批表、报告书和有关的报告、资料等一式五份,报省科委成果市场处审批,省科委根据上报的验收审批表和报告书及有关报告、资料组织验收,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云南省科委。
第一条 云南省火炬计划由云南省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是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为加强火炬计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
第三条 云南省科委按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评审,并负责推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四条 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其中国家和省投入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同时积极引进民间和国外资金。
第二章 项 目 申 报
第五条 凡申报云南省火炬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要求,其技术应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与环境保护以及本省重点开发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成熟的,其产品已经通过小试或中间试验的技术鉴定,并达到可进行商品化生产阶段。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还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并且国内外市场前景好、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5、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6、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六条 云南省火炬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1、省科委根据云南的实际于每年中期发布下年度《火炬计划选题要点》,根据选题要点,申报单位向当地科委或主管部门报送“云南省火炬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必须由开户银行对项目贷款额度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能否列入贷款意向的书面意见;当地科委和基层主管部门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地州(市)科委或有关厅局科技处。
2、各地、州(市)科委或有关厅局对申报项目初审筛选后,对建议列入省级或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提出意见,并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连同《项目申请书》和申请立项单位的开户银行对贷款条件的初评意见等材料一式五份,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报送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逾期不再受理。未经地州(市)科委或主管厅局初审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民办科技园所属企业申报火炬计划项目分别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云南民办科技园汇总并初审筛选后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连同《项目申请书》和申请立项单位的开户银行对贷款条件的初评意见等材料一式五份报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
4、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委评审后上报国家科委认定。
第三章 立 项 评 审
第七条 省科委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进行初审,会同银行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筛选后,提出下年度的云南省火炬计划(备选项目)报省科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并相应列入银行年度贷款计划。
第八条 列入云南省火炬计划(备选项目)项目,正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原则上要由有设计、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写。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和项目所在的地州(市)科委或有关厅局科技处会同银行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通过评审论证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上报国家科委认定,通过评审论证的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及省有关银行联合批准下文同意立项。
第十一条 同意立项的项目须贷款落实且承担单位与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签订火炬计划实施合同后,才正式列为云南省火炬计划项目。
第四章 跟 踪 管 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我省火炬计划项目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凡立项后不按有关规定向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汇报实施情况,或两年内不能正常推行的项目,将被取消其国家级火炬计划和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省科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和协调,及时掌握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及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和流动资金的补充,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土建项目。
第十五条 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与省科委科技产业开发处保持经常的联系,在实施中遇到困难须及时向产业处反映,以便协助解决。承担单位每年十二月份即时提供火炬计划年报统计表,每年的二月份提供上年度的火炬计划项目统计报表。
第五章 项 目 验 收
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申报书》中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已经达到要求;
2、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的数量和质量,食品和医药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4、按原定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云南省科技开发项目申请验收报告书;
2、火炬计划项目实施合同;
3、项目实施的总结报告、试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等有关资料;
4、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用户意见;
5、属新产品的还应有生产工艺、设计文件、工装图纸资料、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6、项目实施中如属国内首创的火炬计划项目还应附查新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国家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云南省科技开发项目申请验收报告书》;省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云南省科技开发项目申请验收报告书》,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中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要有上述审批表和报告中开户银行、有关主管部门(厅、局总公司)和当地科委审查意见;
2、经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的项目验收审批表、报告书和有关的报告、资料等一式五份,报省科委成果市场处审批,省科委根据上报的验收审批表和报告书及有关报告、资料组织验收,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云南省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