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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广元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广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广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广元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第十一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广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三章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部队;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合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经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人员、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第十七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证书及奖金。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广元市市志。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拟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华侨、外国人或市外的单位,个人,在我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7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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