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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此项资金的安排,吸引各级、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促进其发展壮大,提高科技贡献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投资收益以及境内外企业及社会捐助等。

    --创新基金面向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对财政贡献大、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开发、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无偿资助方式,慎重采取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7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7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企业应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经济效益显著、有望形成新兴产业、对我省行业或地方经济的增长有重要影响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组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省科委的领导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

    --省科委每年发布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选项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依据。

    --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在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管理中心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从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由管理中心提出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有关实施方案,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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