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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国家、省、市给予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软件经营总收入(包括产品销售、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培训、咨询、技术转让收入等)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主开发软件收入占企业软件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四)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额的10%以上。

    第五条 认定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的软件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协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计划)书、市属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等能够证明拥有自主版权的文件;

    (三)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四)职工名册、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六条 认定软件产品,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软件产品,是指软件所有人、使用人拥有自主版权并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第八条 市科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发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或软件产品认定证书;评审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即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第九条 市科委应按年度对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认定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条 市科委在认定和取消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资格时,应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送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经委备案。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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