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
  为加强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发(
一、科研单位范围
  下列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凡经省、地级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准、颁发《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为具备申请免征技术性收入营业税的科研单位(下简称
 
(一)由省、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
 
(二)企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独立、非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和技贸机构;
 
(三)由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研中心;
 
(四)由省、市、县(区)科委(科技局)认定的集体、股份制科研所、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他科技开发实体。
 
二、免征营业税范围
 
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均属免征营业税范围。具体包括;
 
(一)
 
(二)
 
(三)
 
(四)
 
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即:经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机关核定的技术合同,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但包括国家科委(
 
三、审批免征营业税的程序
 
(一)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科研单位,须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转让的性质,选择国家科委监制的四类技术合同书之一填写(涉及专利技术转让的,采用相应专利转让合同文本填写),于签订技术合同的
 
凡经上述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审定符合规定的,给予出具《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下简称《登记证明》)。
 
(二)科研单位可凭此《登记证明》连同《技术合同书》(影印件)、《资格证书》(影印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市或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县(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免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营业税税额、免征户数和免征项目详列清单,按季汇总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