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究以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
    第三条 
(一)具有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高新技术、新产品、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经过生产、应用或推广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普及、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应用新技
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
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成绩并取得显著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理论研究中,做出创造性
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综合效益的;
(七)具有较高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条 
(一)一等奖。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
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
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
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
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 
(一)市属各单位和全市性学术团体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或行业归口向市
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市科协申报;县(区)属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县(区)科
委申报;
(二)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地区)等驻市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或
社会事业做出贡献的项目,向对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所在地的县(区)
科委申报;
(三)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对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
行业办或所在地的县(区)科委申报。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如其中某个
子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以单独申报。
    第七条 
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进步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
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金数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会同市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奖金数额。
    第十条 
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80%;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
给个人。
    第十一条 
发放,按最高奖金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成果行为的,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由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洪政发〖1988〗4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