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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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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我省必须加快实施科教兴琼战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开发和引进高新技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全面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

    一、 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产业发展战略加速科技产业化

    1.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目标。广泛动员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增强紧迫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全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力争5年内科技成果应用率达到90%以上,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不断推动我省社会生产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2.围绕产业发展目标,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我省产业发展的目标是建成新兴工业省、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和休闲度假旅游胜地。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借助省内外力量,加快推进科技产业化,构建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介组织、各级政府共同支持和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

    3.加强应用性科技攻关,争取在支柱产业的关键技术上有所突破。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应用性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形成一批具有我省产业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采取拿来主义的方式,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 以高新技术为主导、其他先进适用技术为基础,深度开发我省具有发展潜力的热带生物资源、海洋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引进和推广适合我省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并形成若干具有一定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其重点是: 加强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海洋技术、环保技术和新材料、新能源的开发应用,为我省支柱产业的发展提供主要的科技支撑; 应用高新技术改造种植养殖、食品饮料、化纤纺织、油气加工、建筑材料、生物制药、制胶、造纸等传统产业,推进其优化升级; 提高旅游业和其他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积极实施电子商务、电子社区和政府上网工程,努力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逐步建成信息智能岛。

    二、 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4.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科技开发和管理体系,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和产品更新换代,做到生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制一代。支持企业制定措施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大幅度提高科技开发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重,使企业成为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投入的主体。鼓励大中型企业兼并、联合科研机构,引导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鼓励群众性的技术创新活动。

    5.推动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应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择优扶持若干家具有条件的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办省重点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以此为依托聚集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抢占同行业技术制高点,成为我省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省重点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以企业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财政可对中心注入部分资金,作为国有股份。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中心的组建和运作。 鼓励省外、境外组织和个人来琼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外引内联,在我省组建科研开发机构。

    6.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科技产业的生力军,在政治待遇、职称评聘、项目竞标、成果鉴定与奖励、人员出境、融资信贷、技术和产品出口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根据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前景和对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贡献,各级政府择优重点扶持若干民营科技企业。

    三、 加快科研机构的改革步伐,重点向科技型企业转制

    7.准确把握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科研机构的改革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机制,产学研相结合,快速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提高市场机制下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自我生存发展能力。

    8.加快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的转制改革步伐。今后3年内,绝大多数科研机构要由事业法人转制为企业法人:或自我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成为企业所属的科技企业;或与企业相互参股投资,改造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极少数有特色、有优势的公益类科研机构可保留事业法人,但一般也应实行企业化管理。 对长期没有科技成果或者成果无销路、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不能自我生存发展的科研机构,适时予以撤并。

    9.改革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赋予其改革和发展的自主权。对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取消事业编制,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核定资本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鼓励职工(以持股会的形式)和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入股,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实行政研分开。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控股科研机构,政府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主要是监管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对院所长的选择权,定期考核院所运行情况,对其承担的重大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督导等。 按照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科技人员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的原则,大力推进人事和分配等制度改革。加快人才的合理分流,加速引进、培养优秀中青年技术和学术带头人,对重要的管理和技术岗位,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聘任方式,并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积极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施行科技要素作为无形资产直接参与分配、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贡献直接挂钩。

    四、 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全社会技术创新的管理机制

    10.转变各级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能。科技行政部门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规划、协调和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财政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归口科技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推广项目招标制,申请单位通过竞标承担科研任务。 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后,一律实行企业人事管理的新机制。为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科研机构在转制期间,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有关主管部门应事先征求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的意见。

    11.建立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奖励、评价体系。设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和海南省科技进步奖,重奖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应用性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技术创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增加工资、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没有得到市场承认的技术创新成果不评奖。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应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客观评价,根据合同组织验收。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政府财政全额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专利,自己实施或对外许可所得收益归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应获得与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要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机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

    五、 重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13.建立和完善为科技产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科技创业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无形资产评估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信息、人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鼓励相关科研机构向中介服务机构转制,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努力把科技招商周办成面向境内外的科技成果交易会,在省公共信息网络上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和支柱产业科技信息中心网站。 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科技情报工作。重点在阶段性科技成果或尚未进入技术市场的科技成果中,及时发现、引进并向企业推荐有重大潜在经济效益的项目。

    14.改革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体系。优化农业技术推广站(所)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站(所)改革的指导,各市县对农业技术推广站(所)的改革要因地制宜,一站(所)一策,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要建立推广、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服务体系,转为企业经营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可根据区域性农业生产的需要改为专业性站(所),也可和境内外农业经营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不断增强技术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对农业研究开发推广机构的试验用地,要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予以保护。要积极扶持农林的科技专业户,重视发挥技术能手的作用。

    15.支持良种良苗的繁育和推广。健全良种良苗的研究、开发和管理、推广机制,扶持良种良苗繁育基地建设。重点推广在我省有优势和特色的品种,使之成为名牌产品。建设好南繁育种基地。

    16.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紧紧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在电子信息、环境保护、生物工程、海洋产业和新材料等领域中,选择一批能带动全局、产业关联度大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同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食品加工、制胶、制糖、水泥等传统产业,减少能耗与物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17.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优势,高起点引进境内外先进技术。注重吸引境内外实力强、信誉好的大企业、大财团来我省投资办厂,设立科技开发机构或联合进行科技开发,重点引进高新技术及其必要的关键设备。在与境内外机构合资合作办企业时,要力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引进重大成套设备,应同时引进先进技术。 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注重在此基础上的推广应用并形成具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各级政府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技术依托单位和资金,做好跟踪服务,实现技术升级。

    六、 从2000年起实行多方面的优惠政策,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

    18.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认定与考核制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委员会,组织评审认定并每两年考核一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对生产开发性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通什市、东方市及民族自治县举办的生产开发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服务性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或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在省外销售的,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量部分60%列收列支(以上年为基数的超基数部分,下同),第4年至第6年4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6)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和个人,对其应纳营业税的经营项目,经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第1至第5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的,4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以下的,2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第6年至第10年分别调减为30%、20%、1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7)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及其相关交易中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8)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海关凭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验放货物。

    (9)经海关批准,企业可设立保税仓库及保税工厂,海关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按保税货物进行管理,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同时考虑合理损耗部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按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1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14)生产性企业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即可在省内从事非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属高新技术企业并确有需要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从优审核,并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备案后,即可在国内各口岸从事核定经营范围内的出口业务;出口业绩达标后,还可在国内各口岸从事进口业务。外资非生产性企业申报从事进出口业务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申请。以上各类企业,均享有出口退税、申领配额、许可证权益。

    (15)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16)企业和产品生产经营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

    (1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18)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下列方法: 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报经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其折旧年限可缩短30%--50%。 购入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同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可在5年内平均摊销。

    (19)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优先推荐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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