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科技进步奖视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通知
西安是我国重要的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勘察设计基地和现代化的工业城市,拥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和大量的科技成果。解放后,国家曾先后将西安确定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赋予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国家和陕西省先后对西安市的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进步奖视同省级对待;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陕西省科委以“陕科函(1994)成字12号”文致函西安市科委称:“经请示国家科委奖励办公室,并经我委研究,西安市1985至1993年期间所评定的西安市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级别不变,.......视同省级科技进步奖对待。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4]103号”文转发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关于八个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若干政策衔接问题意见的通知》指出,包括西安在内的八个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后,“对于中央赋予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地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原则上暂不改变”。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国家科委以“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文。在《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中谈及科技成果鉴定范围时指出:“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陕西省科委以“陕科函[1995]成字26号”文复函西安市科委明确规定:“西安市有关科技计划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纳入科技成果鉴定范围”。一九九七年六月,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管理若干规定》关于“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聘请及管理制度”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省级专家系统“。上述文件充分说明,国家和省上对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非常重视,赋予了省级管理权限。今后,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认真把好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与评审几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务使我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项目,符合省、部级相应获奖项目的质量与水平要求。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