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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1997年5月16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养。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湖北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负责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管理,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事(企)业。

     

     

     

    第三章 全省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市、州、直管市科学技术协会、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可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设常务副主席一人,由 主席提名,经全省委员会通过;

     

    三、审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省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审议、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五、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六、审批申请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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