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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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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厦门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协和福建省科协指导。

    第四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咨询服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条 彰奖励先进集体、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人才。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促进科技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加强同港澳特别是台湾地区的科技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5.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2.全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3.审议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5.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6.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区、企业、事业单位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市委员会的决议,领导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每年举行若干次,由主席或副召集。

    第二十二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驻会副主席(若干人)组成领导班子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市委员会可聘请院士及著名专家、学者为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五条 全市委员会可授予对科协工作有较大贡献的科技专家或有关人士以荣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七条 加入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2.承认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3.有学术带头人和5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

        4.不与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5.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6.有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接受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市级学会申请退出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二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各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级学会和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区级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区级学会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新的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建立的基层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居委会科普站(小组)等。

    第六章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是企业党组织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群众团体,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选举代表参加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二至四年举行一次,讨论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企业科协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大专院校、设计、科研单位等,可参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建立基层科协组织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