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深圳市科协)是深圳
  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深圳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深圳市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
  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深圳市科协由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区科协组成,业务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深圳市科协坚持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
第五条 深圳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为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深圳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深圳市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的鉴定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深圳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深圳市科协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决定召开。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性学会和区、集团公司等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决定深圳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深圳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全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深圳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市委员
  会的职权,领导市科协工作,常委会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1至2人。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委会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完成常委会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委员会或工作部门协调有关工作。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 加入深圳市科协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二、承认深圳市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深圳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符合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深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深圳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会接受深圳市科协的领导,执行深圳市科协的决定,承担并完成深圳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深圳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申请退出深圳市科协,须经深圳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由深圳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基层科协
第二十八条 区、集团公司科协是区、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深圳市科协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区科协由区级学会和镇(街道)科协组成。
第三十条 区、集团公司科协接受深圳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区级学会接受区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区、集团公司科协执行深圳市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区、集团公司科协代表大会一般四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本部门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区、集团公司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区、集团公司科协章程,选举区、集团公司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可以建立不同形式的科协(科学技术普及会)等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镇、街道建立的基层科协(科学技术普及协会),业务上受区科协的指导。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和贯彻科协章程,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八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待遇,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和推荐优秀干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一条 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地方拨给科协的不
  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级学会、区、集团公司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有关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本章程解释权属深圳市科协。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