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网
  • 首页
  • 成果登记
  • 优选资源
  • 精准对接
  • 成果转化
  • 合作专栏
  • 数据排行
  • 政策动态
  • 国家科技成果网 首页 政策 地方 查看内容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沈阳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沈阳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沈阳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动员和组织沈阳地区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第三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把“以人为本”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本会的发展战略,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作为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八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本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科学技术团体服务的科技实业。

    第十五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学技术普及书、报、刊、声像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沈阳市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区县(市)、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为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当然会员,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区县(市)、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技术协会根据各自条件分别发展、管理。

    第十七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系统各组织要根据《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要求,分别制定会员条件,经各组织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四、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技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五、在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要求协会帮助申述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以保护的权利。

    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须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凡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生产的委员会是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

    一、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召开,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讨论并决定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表彰沈阳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协先进集体、优秀科协工作者。

    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审议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决定设立资深委员,批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资深委员的变更或增补。资深委员终身为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

    三、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秘书长一人,聘请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四、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

    五、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可授予对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有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科学技术专家或领导人以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沈阳市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依法成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是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工作受上级学会指导。挂靠单位是学会的主要支持单位,是学会办事机构的领导单位。

    一、加入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承认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不与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二、符合加入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件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向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申请退出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学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理事会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生产。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选举生产的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五、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一、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由区县(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组成。

    二、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并修改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三、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四、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要有独立的办事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应设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五、乡镇、街道都应建立科学技术协会或科学技术普及协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二十四 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技术协会是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组织上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一、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举行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生产的委员会行使领导职权。

    二、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三、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技术协会都应设置独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四、科学技术工作者在五十人以上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都应建立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的待遇。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企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沈阳市科协。

    第三十四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名称为:Shenyang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AST。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

     

     

    WeChat 微信公众号
    WeChat
    Hotline 服务热线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