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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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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是:DALI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DLAST)是大连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大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二条  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时俱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市科协由所属的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区市县科协、企事业基层科协组成。

    第四条  市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简称《科普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顺应时代发展,及时充实自身职能,发挥更广泛、重要的作用。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企事业。

     

    第三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性学会、区市县科协、企事业基层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定或修改市科协章程;

    四、        选举产生市科协委员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市科协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按有关程序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        审议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        批准市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市科协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专职主席、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市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市科协顾问。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三条 市科协所属的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市级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市科协的全市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

    二、          承认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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