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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海南省科协)是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的群众组织,是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市、县科协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海南省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为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
           
    海南省科协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海南省科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海南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参与海南省地方事物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海南省科协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为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
    第二条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条 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培养各种专业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四条 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第五条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来往。
    第六条 编辑出版科技和科普书刊;向全社会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同愚昧、迷信落后作斗争。

    第七条 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结合。
    第八条 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举办为科技工作者和学术团体提供有效服务的事业。
    第九条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要求。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决策、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第十条 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全省组织
    第十一条 海南省科协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市、县科协以及省属厂矿(场)企业科协组业务上受中国科协指导。
    第十二条 海南省科协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由全省性学会和市、县科协、厂矿企业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省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讨论并决定海南省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并通过海南省科协章程;
           
    三、选举全省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省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海南省科协的工作。
           
    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全省委员会的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四条 全省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全省委员会的职权,直到下届全省委员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海南省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处理日常事物。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委员会,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全省委员会可授予对海南省科协工作有较大贡献的、有名望的科学技术专家或领导人以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三章 省级学会
    第十七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极其相关科学或科普业务组建,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群众团体。
    第十八条 加入海南省科协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或科普性群众团体;
           
    二、有相当数量的一定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并有较高声望的学术带头人。
           
    三、能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能编辑学术性、科普性刊物。
           
    四、有挂靠单位(厅、局级或企业(集团)),并有健全的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向海南省科协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海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受海南省科协领导,接受对口的全国性学会业务指导;选举代表参加海南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执行海南省科协决议;完成海南省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二十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接受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积极促进挂靠单位的业务工作,接受挂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至五年召开一次,讨论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订会章,选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凡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违反本会章程及海南省科协有关规定的,经与挂靠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商,由海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限期整顿或予适当处罚。
                                           
    第四章 市县科协
    第二十三条 市、县科协是海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受当地党委领导,业务上受海南省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海南省科协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科协,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普协会组成,并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市、县科协基层组织是乡(镇)科普协会和厂矿(场)科协。 市县科协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并提出政策建议;普及科学知识,开展技术培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
    第二十五条 市、县科协的最高权利机关是本级科协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和批准本地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订会章、选举科协委员会。
                                          
    第五章 厂矿科协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厂矿企业(场)可成立厂矿科协。厂矿(场)科协是厂党委领导下的科技人员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政联系科技人员的纽带和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助手。主要任务是协助企业领导对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管理、产品开发、技术引进、设备改造等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促进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组织会员积极参加“讲理想、比贡献”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承包,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举办的科技开发企业事业和科技咨询服务收入;
    四、单位赞助;
    五、团体及个人捐赠;
    六、学术、普及和奖励等科技活动基金。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建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和省对科协社会团体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自行制订章程。
    市、县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市、县科协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海南省科协第二次全省代表大会通过执行。解释权属省科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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