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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重庆市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由重庆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融合,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表彰和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推广普及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刊物,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科技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标准编修、事故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对授权管理的重庆市级学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兴办科学活动场所和符合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团体和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四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和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决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二、审议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决定授予荣誉职务、聘请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和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由推荐单位提出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由常务委员分工负责,协助审议有关事项。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二条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加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二、承认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刊物;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市级学会接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并执行其决议、承担并完成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委托的任务,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选举代表参加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申请退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理事会。市级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是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挂靠单位有义务支持学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执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自治县、市)级学会和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学会接受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科协指导。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受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科普组织的工作。

    第六章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三条市属及其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局、公司、中小学等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业务上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企事业董事会(决策层)领导,业务上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申请加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条件应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第二、三、四款所列内容。
        第三十五条 符合第三十四条的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执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委托的任务,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选举代表参加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科学技术协会的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学组)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申请合并或退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需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及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团体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团体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和捐赠;
      三、会费;
      四、企事业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常务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重庆市科协。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学会及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和《组织通则》制定相应章程;区县(自治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章程。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ONGQ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AND TECHNOLOGY,缩写为:CQAST。
        第五十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定,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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