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条  江西省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赣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及其才智的发挥,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服务,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把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江西省科协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江西省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江西省科协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知识分子政策,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六条  江西省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号召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热爱祖国.热爱江西,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知识创新,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相结合
   第八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反对迷信愚昧和伪科学,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江西省事务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工作;积极完成政府委以的如决策咨询、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十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江西省科协支持学会.协会.研究会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制作科技音像制品。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条十四条  兴办符合江西省科协宗旨的事业。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所属先进团体.单位和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六条  江西省科协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江西省科协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江西省科协的领导机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江西省科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江西省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批准全委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江西省科协章程; 
 
    4. 选举产生全委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委会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决定并召开。 
   第二十条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的常委会; 
 
    3.审议江西省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4.批准全委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5.决定召开代表大会;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对科协工作有重要贡献的科学家、领导可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可聘请积极与江西省科协交往、合作的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顾问。 
   条二十二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常委会闭会期间,由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由常委分工负责,讨论、审议各专门领域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需要需变更或增补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或按有关规定程序提议,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科协机关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普及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  加入江西省科协的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的省级学会; 
 
    2、承认江西省科协章程; 
 
    3、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4、专业领域不与江西省科协所属已有省级学会相重复; 
 
    5、能经常性地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等活动; 
 
    6、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办公场所和活动经费等条件。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向江西省科协提出申请并经常委会批准,即为江西省科协级成部分。省级学会经申请,常委会批准,可以退会。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学会接受江西省科协的领导,执行江西省科协的决议,承担和完成省科协布置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江西省科协代表大会,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业务指导,同时也指导市科协所属的相应学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常委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开除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科协是江西省科协的地方组织,由市学会、县(市、区)科协组成,受同级党委领导,接受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科协由县级学会、乡(镇)科协组成。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科协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城区街道建立的科协等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同级科协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乡(镇)科协是县(市、区)科协的基层组织,负责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村科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协执行上一级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一级科协布置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其上一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社会募集或捐赠; 
 
    3、会费; 
 
    4、事业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依法理财机制,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地方政府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江西省科协。江西省科协机关设在南昌市。
   第四十八条  江西省科协常委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省级学会、企事业科协和基层科协组织的组织通则。各级科协及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西省科协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