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南京市科协)是南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南京市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南京市科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京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南京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第三条  南京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区、县科协和企事业单位科协组成。国内知名科学技术专家可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本会。
  南京市科协接受中国科协、江苏省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南京市科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南京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园地,促进学科发展。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结合。积极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的科技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社会任务。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地方性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评选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先进科技成果。表彰热心支持、关心科协事业的团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做好所属科技团体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兴办符合南京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南京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南京市科协的领导机构。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县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南京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南京市科协章程;
  三、选举产生市科协委员会;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市科协委员会领导市科协的工作。市科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市科协委员会委员由组成团体推荐和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全市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其中协商推荐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全体委员会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所在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南京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第十七条  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南京市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审议、协调、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南京市科协顾问。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技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加入南京市科协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南京市科协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三、拥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及水平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五、不与南京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活动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南京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南京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学会接受南京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南京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南京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派代表参加南京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申请退出南京市科协,须经南京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由若干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挂靠单位的学会,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南京市科协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南京市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南京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区、县科协
  第二十七条  区、县科协是区、县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南京市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南京市科协指导。
  二十八条  区、县科协由区、县学会,区、县企事业单位科协和街道、乡镇科协组成。乡镇科协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区、县学会受区、县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区、县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区、县科协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区、县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区、县科协章程,选举区、县科协委员会。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科协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南京市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受南京市科协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凡拥有一定数量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企事业单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必要的活动场所和经费,经单位党政组织同意,报南京市科协批准,可建立企事业单位科协组织,成为南京市科协的团体成员。选派代表参加南京市科协代表大会,执行市科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完成南京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实行民主办会。企事业单位科协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决定企事业单位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批准企事业单位科协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企事业单位科协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若干人及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责(人数较少的委员会可不设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企事业单位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数量设立分会和专业学组(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根据条件,建立大专院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新经济组织科协等基层组织。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科协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经费管理:
  科协及其组成团体建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和所属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九章  事(企)业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协根据自身的任务和特点积极兴办下列事(企)业:
  一、为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企)业;
  二、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的科技咨询机构和科技开发实体;
   三、为筹集科技活动经费的其它事(企)业。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主管和主办的事(企)业是社会公益性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科技事业和弥补科协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协事(企)业单位中科协投资的资产及相关权益属科协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随意调拨,其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是:NANJING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NJAST。南京市科协会址设在南京。
  第四十七条  南京市科协的会徽采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四十八条  市级学会,区、县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可根据本章程自行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南京市科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组织工作通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