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省委和省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吉林省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依法登记承认本章程的全省性学会和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省科学技术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法规、《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为根本活动准则,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人身权及其它合法权利。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和省科学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八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省人民科技文化素质。
第九条        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承担和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优秀科技成果,举荐优秀人才。宣传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参加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参加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兴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服务和为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事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立和管理、使用以促进学术、科普活动为目的的基金。
第十三条   开展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对领导干部、社会公众的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编辑出版学术、科普方面的书、报、期刊和电影、声像制品。
第十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负责管理所属科技团体,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
    
第十七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委会召集,其代表由全省性学会和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及其它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四、决定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职权:
一、在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领导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二、选举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和批准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经过中共吉林省委的批准,授予对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科学技术专家和领导人以荣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全省性学会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省性学会包括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普团体。是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会;
二、承认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不与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重复;
四、以个人会员为主体,有相当数量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技工作者,并有较高声望的学科带头人;
五、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健全的组织和办事机构、固定经费来源和活动场所;
六、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普及活动,编辑出版学术性、科普性出版物;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向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执行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决议,完成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全省性学会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已加入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性学会申请退出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必须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个性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是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科技事业性机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办事机构所在单位领导。
第三十条  全省性学会凡严惩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者,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一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州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州政协的组成单位。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州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执行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或修改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的办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独立设置。
第三十三条  市、州学会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并接受相应的全省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县(市、区)政协的组成单位。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和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的下属组织,业务上受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指导;执行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市、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县级学会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州学会指导。
第三十六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下属组织,负责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村科普协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由乡(镇)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县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厂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学技术协会是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厂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领导的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城市街道的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受所在街道党委的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省、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对其工作人员按挂靠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职从事学会(协会、研究会)、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四十二条  兼职从事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的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享有的职务晋升、职称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受影响,工作实绩视同本单位工作业绩,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知识面较广、有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的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并可根据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要加强自身干部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专、兼职干部,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关心干部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待遇,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专兼职干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