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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 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省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 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 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第三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由江苏省省级学会、协会 、研究会和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业务上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四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 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七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 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省人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 术工作者参与江苏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全省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 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促进本省自然科学界与社会科学界的合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江 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 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组成团体选派和常务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领导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或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 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 补。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可增补或变更江苏省科协常务委员、副 主席。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名,推选秘书长一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 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 、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的学科组建和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八条 加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并承认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不与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重复;

    四、能独立地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刊物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办公场所;

    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向江苏省科学技术 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参加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需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的领导,执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指导。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申请退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需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 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协会、研究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其 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严重违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 规的,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四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 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和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六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江苏省科学技 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江苏省省级学会的指导。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受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 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是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 部分,受本单位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协会)是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村科(协)普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其他科普组织 。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江苏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 管理。

    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 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事业单位的管理规 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江苏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 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 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及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七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江苏省科协。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南京。

    第五十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通则 。

    第五十一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根据本章程和《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市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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