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技工作者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经省科协批准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
第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咨询其它中介服务,促进科学成果的转化。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与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经省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省科协批准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制定和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 选举省委员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加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的基本条:
一、按照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登记的省级学会;
二、承认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省级学会申请退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科技工作者人数较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含中央直属在浙的企事业单位)经省科协批准建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技术管理工作者的群众团体,受所在企事业单位党委的领导,业务上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选举代表参加全省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章,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当地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是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市科协批准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县科协批准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组成。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委员会。
第四十条  市级、县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业务上受妥地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导。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单位、团体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基金会)。
第五十一条  建交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下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浙江省科协。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杭州。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AND TECHNOLOGY,缩写为ZAST。
第五十四条  省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五条  省级学会根据本章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学会章程。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省科协批准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省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