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实践
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以下简称省级学会 ) 和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条 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人才。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促进科技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加强同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全省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和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调,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省委员会的决议,领导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驻会副主席若干人组成领导班子,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省级学会 
第二十四条 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加入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省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书刊;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学会接受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申请退出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县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由设区市级学会和县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三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县
设区市、县
第三十四条 市、县科协执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市、县科协代表大会的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业务上受同级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县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团体、事业、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福建省科协。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福州。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参照中国科协会徽图案,由古天像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
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四十九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