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科教兴国的旗帜,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组成。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 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六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八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九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一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兴办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企事业。
第十三条 对授权管理的市级学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组成团体选派和常务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其中协商推荐的委员候选人数不超过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选派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变更。
第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任期一届,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推选秘书长一人,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四条 对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和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学家、专家,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荣誉委员”荣誉称号。
第四章 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十五条 加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一、由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为主体、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二、必须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三、承认本章程;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本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五、不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相重复;
六、能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
七、有固定的活动经费来源和健全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
第二十七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等;
四、缴纳会费。
第三十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二、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范围内有权制定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四、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专项活动经费,享受本会企事业单位的优惠服务;
五、有退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自由。
第三十一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为主体。有条件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和高级(资深)会员。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从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海内外学术界中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对学科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专家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高级会员。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高级会员应积极支持并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综合性学术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推动多学科、综合性、高层次的学术交流,促进公众理解科学。
第三十二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不按其团体宗旨开展活动,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三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区、县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章程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并选派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学会、协会、研究会和街道、乡镇科协(科普协会)等组成。
第六章 基层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五条 科技人员数量较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会、协会、研究会对其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资助;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学会、协会、研究会要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的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其组成成员兴办的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上海市科协。其英文全称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AST。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通则。 
第四十七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基层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