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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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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 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云南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 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企、事业。

    第三章 全省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和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由全省性学会和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主席居主席和常务委员;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委会通过。秘书长协助驻会主席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全省性学会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人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条件为:

      一、承认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不与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依法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普刊物;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全省性学会,向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即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全省性学会申请退出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全省性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指导。

    第三十条 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凡严重违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地、州、市、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二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地、州、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业务上接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地、州、市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省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同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组成,业务上接受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县(市、区)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地、州、市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全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地、州、市、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厂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协会)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联系和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协会),受同级党组织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负责联系指导社区的科普组织和科普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事项和任务。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按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单位资助;
    三、团体及个人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人;
    六、其他收人。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七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云南省科协”。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昆明。
      英文全称:YUNN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TECHNOLOGY
      英文简称:YAST

    第五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云南省情况制定,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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