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各区县科委负责本地区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和安排、实施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委办局)负责推荐本部门、本系统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协助市科委组织对推荐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1)对经济、社会发展其重大意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导向作用。
(2)技术先进、成熟、适用,具有一定新颖性。
(3)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投资回收周期短。
(4)辐射力强,覆盖面广,能跨行业、跨地区应用,能形成较大经济规模。
第七条 
(1)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2)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和较高管理经营水平。
(3)具有实施项目相应的自筹资金。资信较好,具有还贷能力。
(4)具有实施项目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能源、原材料等。
对于持有非职务科技成果的公民申请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可寻找某一法人单位订立技术合同后,再由该法人单位申请,或者由该公民直接向所在地区科委申请列入区县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第九条
(1)凡申请列入市科技成果推广的指导性计划和指令性年度计划的单位和项目应符合第四、五、六、七条要求。申请单位应填写“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1)鉴定证书、或验收证明,或专利证明,或已登记技术合同证明或其他足以说明技术成熟程度的证明;(2)已实施应用单位的效益证明;(3)其他技术资料)。对于重大项目或申请列入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单位须填写“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一式十份)”。
(2)凡申请列入指令性贷款项目计划的单位应事先与技术依托单位(即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属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然后填写“科技成果推广年度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此二项材料报市有关委办局及区县科委等主管部门审查筛选后,再填写“厦门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贷款建设项目表”(一式四份)报市科委。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银行对贷款建议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落实贷款额度。而后由市科委下达“厦门市科技成果推广贷款项目计划”。
第十条
 
第四章 经费和实施
第十一条
(1)市财政每年拨出财政支出0.1%作为市科技成果推广基金和周转金,有偿使用。
(2)市科技三项费用每年划出20%,作为贴息贷款用。
(3)市各金融部门每年划出一定贷款额度支持科技成果推广。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贷款项目计划的单位应给以1:1匹配支持。
(4)列入市科技成果推广的单位自筹资金须占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
(5)鼓励成果推广实施单位积极接收外资和民间资金。
第十二条
(1)计划下达后的二个月内,列入计划的项目单位必须与科委及金融部门签订技术合同书(一式五份),而后再办理拨款。
(2)有关委办局、区县科委应配合市科委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对不按合同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市科委可将项目撤消或调整。
(3)项目承担单位和部门,每年年底必须向市科委报送科技成果推广贷款落实情况表和执行情况表。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鉴定或总结。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结项和奖励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1)总结报告(包括目标或指标、技术水平、内容、进度、效益??经济社会效益或技术、学术价值)。
(2)检测报告
(3)用户使用意见
(4)经费决算报告
(5)其他(合同书、可行性报告等)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1)凡获得技术鉴定证书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可在当年向市科委申请科技进步成果登记,由科委发给个人成果登记证书,并可在下一年度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对于实施推广项目过程中的某些技术绝窍如符合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还可申报专利及及发明奖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奖。
(2)凡列上成果推广计划经实施后经济效益显著(当年利润比上年增长15%以上,或新增税利20万元/年以上),经市科委申核认定可从税后利润中连续2年提取5%奖金奖励有功人员,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个调税。
(3)市政府对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单位,定期给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