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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关于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公司法》、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文和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需要申报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应提交第九条所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厦门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厦门市科委审查认定之后,作为有关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上述认定文件和其它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四条 以拉丁文成果出资入股的总金额一般不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但高新技术成果可占百分之三十五以内。
        第五条 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高新技术成果须属于国家科技部颁布的技术成果范围(如第六条);
        2、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3、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理分配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4、通过国家科技部、福建省科委或厦门市科委认定;
        5、经外省科委认定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若要向在厦门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还应通过厦门市科委审查确认后方能办理后续手续。
        第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范围: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机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成果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技部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需经厦门市科委委托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评估。
        第八条 经厦门市科委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技术成果入股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公司章程。
        第九条 入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厦门市科委认定:
        1、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2、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公司、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3、技术入股协议书必须包括成果出资历者与其它出资者对对项持续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都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违约责任等内容;
        4、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书、意见书或确认书;
        5、成果以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简介,必须包括单位简单情况、主营产品的主要技术、入股技术成果的情况(在主营产品中的地位作用、该技术的国内外概况及比较)发展计划及预测等内容;
        6、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科委和厦门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并由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市工商等到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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