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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宏观指导和推动作用而组织实施的一项重点项目计划。为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尽快成长为新兴产业,使计划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是技术人才高度密集、主导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产业。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包括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两部分。(一)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二)省级项目包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示范项目、省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含成套装备研制和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省科技基础建设项目。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产业发展的特定目标和任务,对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特点以及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技术的产业化,进行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实施的重大项目。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是将对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有重大影响、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带动性强的重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首次进行规模生产的转化,并提供完备合理的工程化技术方案和工艺设计,为产业推广应用提供工程示范的建设项目。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是指为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和地方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产业,培植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化群体的建设项目。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示范项目。是指对全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技术先进成熟、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首次在我省进行规模生产转化的示范性建设项目。
      省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含成套装备研制和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是指对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为产业化做好技术准备的项目。
      省科技基础建设项目。是指科技能力建设及高技术(含软件)产业园区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 选项条件
       第三条 项目必备条件:
      1、 符合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以及国家和省《近期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和项目指南》等。
      2、 项目的前期科技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省部级以上科技部门认证(包括技术成果鉴定和专利等)。成果的成熟度一般在中试以上,并具备进一步产业化、规模化的技术条件。
      3、 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或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发展空间。
      4、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5、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要求落实项目资本金。
      6、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较好的企业基本素质,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一般为70%以下)。
      7、 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章 项目的审理
      第四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示范工程项目审理程序:
      1、 各市计委和省有关部门(以下称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选项条件组织筛选项目,并与财政部门沟通后,按国家计委发布的《公告》,及时将项目建议书上报省计委。
      2、 省计委收到项目管理部门呈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项目简表等(一式4份)及软盘后,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择优筛选项目,向国家计委申报;接到国家计委初选通知后,按规定时间组织项目单位准备答辩材料,参加国家计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会。
      3、 接到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可行性研究或立项通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委托本行业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落实相关配套条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省计委(一式6份),省计委按国家计委规定时间,将项目可研报告连同附件一并上报国家计委。
      第五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审理程序:
      1、每年8月中旬以前,项目管理部门将拟争取国家推进项目的建议书以及项目简介、简表(一式4份)及软盘上报省计委,省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项目后,下达立项通知。每年8月底之前,省计委将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项目简表(一式两份)及软盘报国家计委,争取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计划。
      2、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计划的,由省计委下达开展可行性研究的通知。
      3、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省计委开展项目可研通知后,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同行业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落实项目相关配套条件,包括:银行贷款承诺、自筹资金证明、环保部门意见、地方配套承诺以及场地、水、电、汽等配套条件等。
      4、待项目可研报告完成及配套条件基本落实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示范项目、省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项目及省科技基础建设项目的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选项条件,对拟争取省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编写建议书,及时上报省计委,省计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产业带动性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确定项目,下达立项通知。
      2、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省计委立项通知后,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同行业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落实项目相关配套条件。
      3、待项目可研报告完成及配套条件基本落实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评估或论证。根据评估或论证意见,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各市计委共同编制。
      第八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采取滚动方式编制实施。计划包括:国家计委已批复立项的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项目;省计委批复立项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示范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省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项目、省科技基础建设项目;省经贸委和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省计委综合平衡后,提出《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统一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下达实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措,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省科技资金,专门用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部分配套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经费。
      第十条 凡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按国家要求,在批复可研后,省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凡省计委批复的项目,在批复可研后,对贷款落实较好、市县及部门配套资金到位率较高、项目工程进度较快的,省将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经费安排程序。申请省级配套资金、贷款贴息和补助经费的项目,待国家和省计委批复立项后,项目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下年度《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科研(或基建)项目预算建议书》。省计委择优筛选项目提出财政预算方案(草案),报省财政厅,经省人大批准后,正式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计委、省财政厅将视项目进展情况,下达或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到项目经费下达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合同》文本,经审核、签字、盖章后,与省计委签订《项目合同》。市、县财政部门依据下达经费通知和《项目合同》,按规定程序拨款。
      第十三条 对申请国家高技术产业化资金的项目,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要求办理。国家计委将视地方配套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资本金、银行贷款落实情况,择优给予部分项目资金支持,并按进度分批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投入的资金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计高技【2000】2433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计投资【2000】85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99年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9】2252号)、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河北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1996】冀财工字第44号)、《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严禁截留和挪用,对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并停止下年度经费下达计划,直至取消国家级示范工程称号。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和新增投资两部分(不含无形资产)。新增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项目要有一定的投资规模。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六制。需要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尽快组建项目法人,以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变更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等,须经省计委批准,国家项目须报国家计委批复。
      第十七条 对利用外资的项目,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需要从国外引进设备,并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可研阶段必须明确使用外汇额度,以便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文件精神,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项目,已经国家计委批复可研后,项目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本行业有甲级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省计委审批。
      第二十条 国家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每年3月和9月底向省计委书面报告项目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组织管理、市场开拓、下一步计划安排、拟竣工验收时间等。省计委于每年4月初、10月初两次会同省财政厅及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和省资金下达的参考依据。每年年底前,省计委将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家投资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及时解决和处理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国家计委备案。凡对国家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项目的重大检查,须经省计委报请国家计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项目在完成规定的建设内容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编写项目验收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向省计委提交验收申请;省计委请示国家计委同意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省计委组织验收委员会验收,国家计委授予“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牌匾。授牌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验收两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准备项目后评估报告,省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对经济效益低下、无科技示范作用的项目,取消挂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示范项目、省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项目、省科技基础建设项目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委托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实施。项目在完成规定的建设内容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编写项目验收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向省计委提交验收申请;省计委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对科技进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有推广示范作用的项目,项目验收后,省计委授予“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牌匾。项目验收两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准备项目后评估报告,省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省授牌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项目经济效益低下、无科技示范作用,取消挂牌资格。各项目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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