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须知
一、 申报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以下称"软件企业")认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新办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4. 软件开发企业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5. 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二、 申报"软件企业"认证应提交如下文件:
1. 填写"北京市软件企业申报表";
2. 填写"北京市软件产品申报表";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说明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申报软件产品认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 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件盘、硬盘和光盘等)。
四、 申报软件产品认证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写"北京市软件产品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报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 经认证小组认证合格的软件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由认证小组颁发《北京市软件企业》或《北京市软件产品》证书,并在北京科教信息网上予以公告,申报单位可于公告之日起到认证小组办公室领取证书。
1.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新办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4. 软件开发企业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5. 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二、 申报"软件企业"认证应提交如下文件:
1. 填写"北京市软件企业申报表";
2. 填写"北京市软件产品申报表";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说明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申报软件产品认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 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件盘、硬盘和光盘等)。
四、 申报软件产品认证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写"北京市软件产品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报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 经认证小组认证合格的软件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由认证小组颁发《北京市软件企业》或《北京市软件产品》证书,并在北京科教信息网上予以公告,申报单位可于公告之日起到认证小组办公室领取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