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办法》于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七月一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开发区注册设立的新的投资项目;项目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开发区,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项目引荐专项奖金”(以下简称奖金),用于奖励项目引荐人。资金预算根据开发区吸收投资的情况作出计划,经管委会批准,从财政列支。
第四条 对引荐者的奖励以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为计奖依据,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
房地产业、商业、物流业、旅游业等其他产业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3‰予以奖励;
对于高新技术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提高0.5‰;
对于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或厂房的项目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0.5‰。
第五条 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认证工作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经发局自接触项目开始,即应办理项目引荐登记,同时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并负责项目引荐奖励的呈报审批及奖金发放工作。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告知项目引荐人到经发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 项目引荐成功后,项目引荐人持身份证证件、引荐项目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购(租)房证明、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等材料向经发局进行项目引荐奖励申报。
经发局根据引荐登记情况,填写“项目引荐奖励审批表”,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并经财政局核审后向引荐人发放奖金。
对经发局的确认和奖励工作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审,或直接向管委会申诉。
第七条 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根据实际资金到位情况分批兑现。但对于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或厂房的项目,奖金可在投资者交纳完场地费或购房款后一次兑现。
第八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不是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