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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试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是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快吸引投资,扩充项目开发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天津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引荐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投资者现实的投资意向或投资行为;项目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旨荐到开发区,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个人和组织。

    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总公司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项目引荐专项奖金(以下简称奖金),用于奖励项目引荐人。资金预算根据开发区场地收费和吸收投资的情况作出计划,经管委会批准,从相应资金中提取。

    第四条

    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工作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

    负责。经发局负责办理项目引荐人登记,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监督与管理项目引荐奖金等工作。

    第五条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告知项目引荐人到经发局进行登记。项

    目引荐成功后,经发局根据引荐登记情况,在取得投资者及开发区工商局或土地局的认证后,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

    项目引荐成功, 以被引荐项目资金到位银行证明或交纳场地费为准。

    对经发局的确认和奖励工作有意见的,可以要求其复审,也可直接向管委会反映。

    第六条

    奖金在项目引荐成功后两周内,以人民币或以其他形式支付。

    第七条

    对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场地收费奖励项目引荐人、

    奖励标准为实际缴纳场地费的1%~2%(房地产业、商业)、2%~3%(工业)。

    第八条

    对在开发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直接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项目,按其投资额的0.3‰~0.5‰奖励项目引荐人。

    第九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中投资密度每平米600美元以上的项目,或带来国外专利技术能填补国家或天津市空白的技术密集型项目,或开发区社会经济发展必需的项目,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上限奖励。

    第十条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第七条或第九条的项目,由收取场地费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第八条或第九条的项目,由经发局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发放资金的单位从项目引荐资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投资牙片开发的各小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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