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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我委成果技术市场处起草《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草稿,经过2001年度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通过,报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现颁发,请各有关单位按此细则执行成果登记。

      第一条 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决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宁波科技成果管理的现状,特制定《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执行本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而产生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成果,必须登记;其他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实施细则登记。

      第三条  市科委管理指导全市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各县(市)、区科委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不属于以上管理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实体的科技成果直接由市科委负责登记。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委应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一式二份;
      (五)提交全国统一的《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科委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委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每季度末在宁波市科技信息网(http://www.nbinfo.net.cn)公布。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统一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并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随即用电子邮件发送(E-mail:ljp@nbol.net)市科委,统一由市科委报送国家科技部和省料技厅登记。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情况,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或成果完成人(单位)可以在国家科技成果网查询(网址:http://www.nast.org.cn),或在浙江科技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www.zjinfo.gov.cn),也可在科技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查询。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市科技成果间或与市外地区成果的信息交换。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料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汪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科委每年3月对上一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进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对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优秀的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奖金在每年的奖励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每年度科技成果登记期限为从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与全国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年度同步;但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科委至少每季度向市科委上报,市科委汇总后上报科技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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