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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一)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二)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并有所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工作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邀请一批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非常设咨询机构??省高新技术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领域组,每组5-7名(单数)专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第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度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各项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条 各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作出审核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报送省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是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定,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第十五条 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如实填写提供《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以及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附件,并将申请考核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考核意见,与企业申请考核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种。省科技行政部门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下达考核确认文件,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 经考核,合格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拒报考核和统计等材料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制、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及时把变更情况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深圳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深圳市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其认定和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汇总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广东省科委粤科字[1991]79号文颁发的《广东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和粤科字[1991]81号文颁发的《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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