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及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切实加强本市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上海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的有效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并将知识产权法制列入普法教育计划。
二、知识产权工作是企事业单位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是考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衡量标准。企业、科研院所、高校都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要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实施。凡财政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自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费用,用于资助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
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应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在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进出口和技术改造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分析论证,查明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避免重复研究并防止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承担侵权责任;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完成后,该成果在可能涉及公开(包括成果鉴定、论文发表)之前,凡具备申请专利条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适时申请专利。凡具有良好的国外市场前景,适宜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五、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具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成果,可优先认定为上海市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
六、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评价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之一。凡拥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技术中心优先升级,市级技术中心在两年内没有专利产出的,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七、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持有单位在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1%,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八、企业要运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实施商标战略,所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进入市场前,要及时注册商标,以取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在企业资产重组时,要重视商标资产的重组。要以高知名商标为龙头、知识产权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要促进同一行业、分散经营的相同商标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的商标联合。
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企业的商标无形资产要进行评估,并在评估后作为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要特别注重运用民族著名商标作为合资企业的商标,以防止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或丧失。
在外贸和出口企业中,要扶植、发展出口商品商标。要运用出口配额、出口信用保险、外贸发展基金等手段,支持和保护出口商品商标。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加大对商标的培育、投入和保护,运用商标战略、策略创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培育商标取得显著-效益的经营者,可给予一定量的干股参与分配或给予其增值效益1%的奖励。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投资,其比例由合作各方约定。对拥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要在计划、资金、信贷、税收、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方面落实扶植政策。
九、鼓励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经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国家版权局或市版权局登记的自主开发的电子出版物,所应缴实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部分,从认定批准当年起的两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先征后返。
十、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凡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要按该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企事业单位要与技术人员就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问题,提倡企事业单位依法采用竞业限制制度。凡在代理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的中介机构及其它涉密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十一、鼓励、引导和稳定发展股份制、合伙制以及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评估、许可和转让、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体制改革步伐,使其尽快成为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十二、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配合司法机关严格查处和制裁各种知识产权冒充行为及违法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的有效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并将知识产权法制列入普法教育计划。
二、知识产权工作是企事业单位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是考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衡量标准。企业、科研院所、高校都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要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实施。凡财政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研究开发经费,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自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费用,用于资助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
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应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在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进出口和技术改造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分析论证,查明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避免重复研究并防止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承担侵权责任;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完成后,该成果在可能涉及公开(包括成果鉴定、论文发表)之前,凡具备申请专利条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适时申请专利。凡具有良好的国外市场前景,适宜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五、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具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成果,可优先认定为上海市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
六、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评价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之一。凡拥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技术中心优先升级,市级技术中心在两年内没有专利产出的,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七、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持有单位在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1%,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八、企业要运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实施商标战略,所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进入市场前,要及时注册商标,以取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在企业资产重组时,要重视商标资产的重组。要以高知名商标为龙头、知识产权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要促进同一行业、分散经营的相同商标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的商标联合。
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企业的商标无形资产要进行评估,并在评估后作为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要特别注重运用民族著名商标作为合资企业的商标,以防止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或丧失。
在外贸和出口企业中,要扶植、发展出口商品商标。要运用出口配额、出口信用保险、外贸发展基金等手段,支持和保护出口商品商标。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加大对商标的培育、投入和保护,运用商标战略、策略创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培育商标取得显著-效益的经营者,可给予一定量的干股参与分配或给予其增值效益1%的奖励。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投资,其比例由合作各方约定。对拥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要在计划、资金、信贷、税收、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方面落实扶植政策。
九、鼓励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经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国家版权局或市版权局登记的自主开发的电子出版物,所应缴实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部分,从认定批准当年起的两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先征后返。
十、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凡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要按该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企事业单位要与技术人员就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问题,提倡企事业单位依法采用竞业限制制度。凡在代理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的中介机构及其它涉密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十一、鼓励、引导和稳定发展股份制、合伙制以及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评估、许可和转让、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体制改革步伐,使其尽快成为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十二、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配合司法机关严格查处和制裁各种知识产权冒充行为及违法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