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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做好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在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三条 厦门市科委是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在厦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条 申报列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厦门市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对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产品的升级换代、节能降耗、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和防灾减灾的科技成果;
      2、实施该项目成果转化的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厦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机构;
      3、项目能形成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年新增产值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较好的国内、国外市场,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4、项目的技术含量较高,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
      5、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科技部颁发高新技术的范围;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实施转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书。包括项目转化的必要性、转化内容、市场前景预测、目标规模、资金筹措、企业及法人概况、建设期限、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项目鉴定(或评审、评估)证书及技术文件;
      4、项目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若无可免);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列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程序:
      1、 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提供所需材料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2、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市科委将组织至少由5位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对实施转化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照本《办法》第四条,形成认定意见;
      3、市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对经专家评审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4、经审核认定的项目,由市科委核准,通知有关单位,并报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审核认定的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科委每年对列入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考核,凡发现项目进程与项目申请有严重违背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将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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